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
創新工作(其內涵如附件一)、兒少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工作,營造
友善安全之校園環境,培養學生新世紀所需核心能力;並因應高級中
等學校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遇缺未補之缺額,以學務創新人力
遞補及充實學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國立與全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直轄
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
三、學校教官離退一人,以至少遞補學務創新人力一人為原則。
校外會得置學務創新人力若干人。
四、學務創新人力辦理下列業務;其業務細項內容如附件二:
(一)安全校園生活之促進維護及危機管理(包括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
(二)學生自治及自我管理之促進。
(三)公民教育之學習及實踐。
(四)學務工作之創新、專業化及兒少偏差行為預防、輔導與其他相關
業務之協助。
學校應考量全體學生事務處人員及教官之分工合作,就前項業務,依
各款順序,妥善分配予學務創新人力。
學校學務創新人力除辦理第一項業務外,應配合主管機關及學校之安
排,支援校外會執行校外聯合巡查、學生濫用藥物查察及其他學生校
外生活輔導工作;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時,應依各該主管機關及
校外會之指揮,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校外會及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以下簡稱聯絡處)之學務創新人力需
協助支援轄屬學校學務創新人力相關工作,並處理校外會及聯絡處相
關行政庶務;其他業務,另於勞動契約定之。
學務創新人力應專職辦理學務相關工作,不得擔任保全或警衛人員。
五、學務創新人力,應由直轄市政府、聯絡處依下列資格及順序,公開甄
選之:
(一)具有教育部學務(包括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二)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大學以上畢業者。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進用之人員,應自進用之日起至次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取得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情事
者,不得參加第一項甄選;錄取後發現或進用後有上開情事者,應撤
銷或廢止錄取資格,並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直轄市政府、聯絡處於辦理甄選時,應查驗參加甄選人員最近三個月
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學務創新人力之進用,應以契約為之;學務創新人力,於直轄市,由
該政府進用,於聯絡處,由經費代管學校進用,於學校,由學校進用
。
前項進用者進用學務創新人力時,應要求該人員施行健康檢查。
六、教育部及直轄市政府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本署核算學年度可
遞補之教官員額數,考量實際需求,得向本署申請補助學務創新人力
經費;其補助項目為薪資、年終工作獎金及業務執行費;補助金額以
每人新臺幣八十萬元列計。
前項補助金額,本署得視預算、年度申請金額、以前年度學務創新人
力進用及補助金額支用情形調整之。
校外會、聯絡處置學務創新人力者,本署得每年補助薪資、年終工作
獎金及業務執行費;其補助基準依教育部各縣(市)聯絡處及直轄市
政府軍訓單位因應教官離退遞補學務創新人力規劃所附之教育部學務
創新人力轉換計算範例說明(如附件三)之規定。
七、前點年終工作獎金,應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
事項發給。
學務創新人力之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加
班費與其他津貼,及薪資、年終工作獎金與業務執行費不足部分,由
直轄市政府或學校自籌支應;其自籌薪資,得不列入前項年終工作獎
金發給之基準計算。
八、依本要點補助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為直轄市政府主管者,應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按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六;
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
分之九十。
九、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專職學務創新人力,不得支
用於學校原有學務及輔導工作人員,並以人員實際進用期間及相關規
定,核實支用。
學務創新人力之雇主為學校,於本署尚未核定補助前,學校已進用者
,應按時給付其薪資,不得因尚未核定補助而不予給付或遲延給付。
學務創新人力之進用、給薪、差勤、考核、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或福
利等相關人事事項,除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及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
,依各該主管機關及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直轄市政府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次學年度學
務創新人力經費申請表、教官員額計算與異動表及補助計畫項目經費
申請表,向本署提出。
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補助者,應檢附次學年度學務創
新人力經費申請表,報聯絡處彙整提出意見後,併同教官員額計算及
異動表轉報本署。
學年度中有於申請期限後,無法預期之教官離退未補情形者,學校或
直轄市政府得申請或變更補助項目。
十一、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地方預算。
依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及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補助經費依前項要點規定分期者,於請撥第二期所需經費時,應檢
附進用人員名冊(如附件四);本署並得依實際進用情形及人員資
格,調整該年度補助經費。
十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力,按離退教官之缺額,由本署依規
定核算各學校得進用人數;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預算支應,不另
補助。
前項學務創新人力經核定後,學校應即依第五點規定進用,並訂定
勞動契約;學校進用或變更人員後一個月內,應將名冊(如附件四
)報本署備查。
十三、直轄市政府及聯絡處申請校外會之學務創新人力經費時,應分別由
直轄市政府及聯絡處經費代管學校,檢附經費申請表,向本署提出
。
十四、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官離退之缺額,經核定進用學務創新人力後,
減列該校教官員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官離退後之缺額,經核定
補助經費進用學務創新人力者,該缺額應管制不補。
十五、補助經費執行情形及相關資料,學校與直轄市政府應專案專卷妥為
保管,以備查核。
學校及直轄市政府應督導學務創新人力配合主管機關及校外會,執
行第四點第三項所定工作,並落實人員考核。
本署得就學校進用學務創新人力情形,辦理相關訪視;發現有缺失
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學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署得列入年度考核或廢止全部或部
分補助處分,已撥款者,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全部
或部分補助款;上開處分,得作為次學年度核定補助之參考。
(一)經本署依前項規定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依本要點規定執行經費。
(三)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相關規定。
(四)辦理第四點第一項業務(包括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或執行校外
會工作不力。
十六、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及科技部實驗高級中
等學校教官遇缺未補後,其學務人力遞補,得參考本要點訂定相關
規定,本署不另予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