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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辦理獎助生團體保險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四)字第1070126488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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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辦理獎助生團體保
  險所需經費,以謀上開學生在從事學習活動時,因意外事故致使身體
  法益遭受損害時,得以獲得經濟上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獎助生,指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第一點
  第二項規定之學生。
    各校為校內獎助生投保所需經費,由本部全額補助。

三、本部得召集會議邀請各相關代表共同研訂大專校院獎助生團體保險保
  單條款,於保單條款中明定保險金額、給付項目(包括因遭遇意外事
  故致死亡、殘廢或受傷需要治療者)及保險費等要項,並委請辦理共
  同供應採購作業機關(構)協助辦理採購或利用其他公開招標方式,
  確立得標之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承保機構)。
    承保機構應向學校或獎助生辦理保險說明會議;學校應將大專校
  院獎助生團體保險保單條款,公布於學校網路,以利獎助生查詢。
    學校應主動為校內獎助生投保,並以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
  人,獎助生為被保險人。
    前項獎助生申請保險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四、學校應視校內納保需求統一向承保機構投保,並於投保當年度八月一
  日至同月三十一日止檢附下列資料,以校為單位報本部請領補助款:
  (一)學校於一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期間(以下簡稱第一學期)為獎
    助生向承保機構要保,應檢附以下資料:
    1、實際參加團體保險經費統整表一份。
    2、保險公司收據影本。
  (二)學校擬於八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為獎助生向承保機構要
    保,應併同第一學期請領補助作業,提報預估要保人數,先行向
    本部申請補助款。
    前項第二款補助款之結報,至遲應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
  檢附前項第一款所定資料,辦理結報事宜並繳回溢領補助款。
    本部依各大專校院實際團體保險保險費支出覈實補助。

五、學校辦理團體保險資料如行政會議紀錄、契約書、要保書、參加團體
  保險明細表等相關資料編製專案檔案,留存學校保管備查,並列入本
  部相關訪視考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