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公、私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輔導學生成立原住民族社團,充實休閒生
活,傳承原住民族文化,增進自治及服務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輔導學生成立原住民族社團,應以陶冶生活知能,啟發原住民族
特殊潛能,並促進多元文化之理解及尊重為目標。
三、學校輔導學生成立原住民族社團,每社團至少十二人,並有原住民學
生六人以上。
四、本署補助學校輔導學生成立原住民族社團,每學年每校以一個為原則。
五、原住民族社團應辦理下列各款活動之一:
(一)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研究。
(二)原住民族族語學習、訓練及演說。
(三)原住民族傳統樂舞與藝術學習活動。
(四)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活動。
(五)原住民族部落服務與學習。
(六)其他具原住民族特色活動。
六、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原住民族社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輔導
學生成立原住民族社團計畫及經費概算表,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報
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列冊送本署。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社團名稱。
(二)成立目的。
(三)組織及運作方式。
(四)活動項目、時間及地點。
(五)經費項目及金額。
(六)預期成效。
七、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審查申請案;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
定計畫及依預算經費核配補助金額後,通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或直轄
市、縣(市)政府,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其主管之學校
。
八、本署依本要點規定補助學校,每學年最高新臺幣六萬元,並得視實際
情形酌予調整。
前項補助之項目,以原住民族族語或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藝術、
歷史之鐘點費、交通費、膳宿費、原住民族傳統服裝費、材料費、印
刷費、場地使用費及雜支為限。
九、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者
,最高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
高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十、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檢送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結案;直轄市、
縣(市)政府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
送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加註意見彙整後,報本署辦理結案。
十一、輔導學生成立原住民族社團之績優人員,學校得報請本署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敘獎或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