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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一)字第 1122800156A 號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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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特
    依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之適用對象,為軍事及警察校院以外之公私立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軍事及警察校院,得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學校應依本辦法及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機制流程圖(附圖),提供
    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
    銜接。  
    學校推動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工作,應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
    之權益,善盡告知之義務,並應遵守專業倫理。  
四、原就讀學校應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依學生身心適應狀態及需求,
    發揮輔導知能並進行輔導專業評估,評估高關懷學生是否為轉銜學
    生。  
五、原就讀學校確認轉銜學生名單後,應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以下簡稱
    通報系統)填寫轉銜學生基本資料通報表(附表一),進行通報。  
    學生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者,原就讀學校應
    於其離校或開學後一個月內,依前點及前項規定進行評估及通報。  
六、現就讀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日起一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
    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其為轉銜學生者,應至通報系統接收轉銜學
    生基本資料通報表。  
七、現就讀學校接收轉銜學生基本資料通報表後,應列冊追蹤輔導,並
    依學生需求,提供適合之輔導服務。  
八、現就讀學校依學生輔導需求,評估需請原就讀學校提供學生必要輔
    導資料者,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書(附表二)。  
九、現就讀學校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後,依本辦法第六
    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時,應以密件公文併附
    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為之。  
    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前項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
    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附表三),以密件轉銜至現就
    讀學校。  
十、學校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於通報系統接獲原就讀
    學校追蹤屆滿六個月仍未就學之學生名單後,應列冊管理,並得提
    供其就業、就醫及就學等相關資訊。  
十一、學校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之學校,於輔導、協助轉銜學生
      時,建立完整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負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