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轉型輔導方案,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為協助及輔導學校轉型,本部得指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
簡稱國教署)組成高級中等學校轉型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輔導諮
詢會)及輔導小組,辦理轉型輔導事宜。
四、輔導諮詢會由本部聘(派)請學者專家、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
家長團體代表、教師團體代表、私立學校代表及相關業務主管十一
人至二十五人組成,並由國教署署長擔任召集人;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部有關學校改善計畫書諮詢意見。
(二)審議輔導小組所提學校改善計畫執行報告評估建議,並向本部提
出具體建議。
(三)其他與學校轉型輔導有關之事項。
五、輔導小組由本部聘(派)請具教育、財務管理、企業管理或法律等
專長之學者專家、現任或退休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與國教署視察室
、人事室、主計室、秘書室及各相關主管業務組室,依受輔導學校
校務需求組成之;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諮詢。
(二)提供學校校務改善建議。
(三)撰寫輔導措施建議書並向本部及學校提出。
(四)審查學校所提改善計畫書。
(五)對學校所提改善計畫執行報告,提出評估建議,並向輔導諮詢會
報告。
(六)追蹤考核學校改善計畫施行成效。
(七)其他與轉型輔導有關之事項。
六、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自行評估後,主動向本部申請輔導:
(一)學校面臨困境,校務難以正常運作。
(二)學校最近二年新生註冊人數未達核定招生人數百分之六十。
(三)學校整體評鑑成績列為乙等(三等)以下。
七、學校依前點規定向本部申請輔導者,應經校務會議通過,私立學校
並應經董事會議通過後,檢具輔導申請書、相關會議紀錄、學校基
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每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向本
部提出申請。
前項輔導申請書,應載明擬接受輔導之項目、改善規劃、財務規劃
及經費來源等事項。
八、本部受理學校輔導申請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輔導小組就學校狀況進行評估;必要時,得請學校提出說明或至
學校進行實地訪視。
(二)輔導小組審酌學校提供之資料、說明及現況評估,向本部及學校
提出輔導措施建議書。
(三)學校接受輔導措施建議者,應依輔導小組所定期限(以不超過二
個月為限),提出改善計畫書(包括財務規劃及經費來源)送本
部;學校不接受輔導措施建議者,本部停止輔導。
(四)本部將學校改善計畫書送請輔導小組審查。
(五)本部核定學校改善計畫書。
(六)學校應於本部核定改善計畫書後六個月內,向本部提出改善計畫
執行報告。
(七)本部將學校改善計畫執行報告送輔導小組;輔導小組應於收到學
校改善計畫執行報告二個月內,作出評估建議,向輔導諮詢會提
出。
(八)輔導諮詢會應就輔導小組所提評估建議,作出決定,並向本部提
出具體建議。
(九)本部得依輔導諮詢會所提建議,作出下列決定:
1、屬改善有效者:結案。
2、屬待觀察者:學校有意願繼續接受輔導者,繼續輔導;無意
願者,結案。
(十)依前款第二目規定繼續接受輔導之學校,輔導小組應定期請該校
提出改善計畫執行報告;必要時,得至學校進行實地訪視,以評
估改善成效,並向輔導諮詢會提評估建議,經輔導諮詢會審議後
,提出具體建議報本部,由本部依前款規定辦理。
前項第九款所稱待觀察者,指經輔導諮詢會審議認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一)改善有效,而仍有繼續輔導之必要。
(二)改善無效,而經輔導後有改善之可能。
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主動介入輔導:
(一)經學校評鑑,有下列情形之一:
1、學校整體評鑑成績列為丙等(四等)以下。
2、校務評鑑結果列為丁等(五等)。
3、專業群科評鑑結果列為丁等(五等)。
(二)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
(三)學校最近連續二學年屬非自願資遣教師人數超過該學年專任教師
總人數之百分之十;或單一學年資遣教師人數超過該學年專任教
師總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且屬非自願資遣人數占總資遣人數之百
分之五十以上。
(四)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
(五)依財務預測,二年內將發生資金缺口達財務調度困難情形。
(六)違反私立學校法或有關教育法令,經本部評估應進行輔導。
十、本部依前點情形決定主動介入輔導之學校,其輔導程序及辦理工作事
項,依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辦理。
本部得依輔導諮詢會所提下列具體建議,決定本部主動介入輔導之後
續處理:
(一)屬改善有效者:結案。
(二)屬待觀察者:繼續輔導。
(三)屬改善無效且無改善可能者:國立學校,由本部進行後續處理;
私立學校,由本部視情形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
前項所定待觀察者,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認定之。待觀察之學校,輔
導小組應定期請該校提出改善計畫執行報告;必要時得至學校進行實
地訪視,以評估改善成效,並向輔導諮詢會提評估建議,經輔導諮詢
會審議後,提出具體建議報本部,由本部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部主動介入輔導之學校不接受輔導小組所提輔導措施建議書者,本
部應停止輔導;國立學校,由本部進行後續處理;私立學校,本部得
視情形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