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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推動閱讀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幼字第1090015261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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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執行「提升國民中小學學生閱
  讀教育實施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目的如下:
 (一)推動閱讀相關事務,營造校園閱讀風氣,提升教師閱讀專業知能與
   教學策略,培養學生閱讀習慣,增進學生閱讀素養及理解能力。
 (二)加強投入弱勢地區閱讀資源,弭平城鄉差距,落實教育資源均等。
 (三)善用民間資源,結合民間團體協助學校推廣閱讀活動。
 (四)善用人力資源,結合大學或學術機構推動國民中小學閱讀活動,增
   進閱讀推展效益。

三、本補助之實施期程,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原則。

四、本補助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下列公立國民中小
   學:
  1、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
  2、國立大學、國立高級中學學校及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學校附設
    國中部、國小部(以下簡稱國立學校)。
 (二)配合政策與本署合作並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民間團體、法人或機構。
 (三)配合政策與本署合作之公立大學及學術機構。

五、本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地方政府:
  1、辦理國民中小學閱讀教學、閱讀推動及閱讀分享交流活動;各地
    方政府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十五萬元。
  2、自行規劃辦理到校實地輔導閱讀推動;訪視每校補助地方政府二
    千元。
  3、充實國民中小學圖書館館藏;按本署預算編列情形核予補助。
 (二)公立國民中小學:
  1、辦理校內讀書會、寒暑假閱讀與寫作相關營隊及其他特色閱讀活
    動;每校最高二萬元。
  2、改善圖書館(室)設施、設備或空間環境;每校最高二百萬元。
  3、建置學校閱讀角;每校最高十萬元,其中十分之一得購置圖書。
  4、增置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以下簡稱圖書教師);每學期補助國
    小每校八萬兩千元,國中每校九萬元。
 (三)民間團體、法人或機構:
  1、辦理公立國民中小學閱讀教學、閱讀推廣活動,並以偏遠學校為
    優先;每校最高三萬元。
  2、辦理閱讀論壇等閱讀推廣相關活動;依核定之計畫,按個案補助
    。
 (四)公立大學及學術機構:辦理閱讀教學與基礎研究、圖書教師及教師
   研習等閱讀推廣相關活動;依核定之計畫,按個案補助。
  前項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或因應天
  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六、第四點對象申請本補助時,應依本署所定期限,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
  請表一式二份,向本署提出;公立國民中小學應由其所在地地方政府
  初審後,彙整造冊向本署提出。

七、本署受理申請案後,應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經審查通
  過後,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通知申請人;公立國民中小學
  申請案,由本署通知地方政府轉知學校。

八、本補助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目標具體明確,符合學校現況及實際需求。
 (二)計畫內容及策略具可行性,課程及活動之規劃具體完善,能提升校
   內閱讀風氣。
 (三)學校圖書館(室)閱讀空間規劃能結合課程、營造整體效果、提升
   師生使用頻率,並增進學生閱讀興趣。
 (四)人力資源運用得當,能妥善整合資源,展現預期成效。
 (五)民間團體、法人或機構協助辦理閱讀推廣相關活動,其受協助學校
   以未重複接受其他民間團體、法人或機構協助為原則,並以最多學
   校受惠為前提。
 (六)經費編列係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其運
   用須符合經濟效益,展現預期成效。

九、補助比率:
 (一)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
   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
   率,補助比率如附表1。
 (二)國立學校不占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之補助名額,且無第一
   項自籌款規定之適用。

十、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另民間團體之補助,應依據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

十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

十二、受補助對象應於本計畫結束二個月內,提報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結
   算表各一份,送本署備查。 

十三、地方政府應督導公立國民中小學確實依計畫書執行,並掌握執行進
   度,落實績效;績效卓著者,由本署及地方政府,依權責對受補助
   對象或其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十四、申請人申請補助之計畫書或經費申請表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本補
   助,並繳回已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