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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060028075B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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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除繳有服務學校出具之年資(功)加薪(俸)證明,或曾任年資已達最高年功薪,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外,尚包括依大學自訂之評鑑規定經核定通過,繳有原服務學校出具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