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依教育部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與106-1
10年海洋教育執行計畫及課程綱要,推動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
簡稱國民中小學)海洋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
三、地方政府推動國民中小學海洋教育,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發展計畫:依教育部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建構海洋教育發展
重點及策略,並據以訂定發展計畫,逐年提出申請。
(二)建置推動機制:成立海洋教育推動小組,組織地方推動體系,逐年
建置海洋教育延續性發展內容,作為永續推動海洋教育之基礎。
(三)發展特色課程:整合地方海洋教育自然、社會、人力等相關資源,
結合戶外教育,規劃海洋體驗課程及教材,協助國民中小學將海洋
元素融入校本課程。
(四)提升師生素養:協助教師組成海洋教育專業社群、創新海洋素養教
學、促進相互觀摩學習,以提升學生海洋素養。
(五)促進資源交流:鼓勵跨校、跨直轄市、縣(市)海洋教育資源交流
,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六)充實網路平臺:定期維護及充實海洋教育網路平臺,建立海洋教育
社群網絡,並促進學校師生運用網路平臺。
四、地方政府申請本補助,應擬訂計畫,其種類、內容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強化海洋教育行政支持與運作(必辦)
1、內容:
(1)持續健全海洋教育推動小組之運作機制,檢討及精進海洋教育
推動策略,並統籌海洋教育資源中心運作。
(2)推動海洋教育年度主題及全國海洋教育週之相關活動。
(3)參與全國海洋教育成果展示交流研習活動。
(4)定期充實海洋教育網路平臺(包括專家人才資料庫),並強化
師生使用網路平臺資源。
(5)必要設備之維修及更新。
2、補助基準:
(1)主管之國民中小學(以下同)一百校以下:最高新臺幣(以下
同)三十萬元。
(2)一百零一至二百校:最高三十五萬元。
(3)二百零一校以上:最高四十萬元。
(二)第二類:精緻海洋教育課程與教學計畫(必辦)
1、內容:
(1)盤點及建置地方海洋教育資源網絡,並落實提供各校運用於發
展課程及教學。
(2)研發及推廣具地方特色之海洋教育教材。
(3)培養海洋教育種子教師,定期增能;並組成海洋教育輔導團隊
,研發海洋素養教學策略,賦予推動海洋教育之任務。
(4)組成海洋教育課程共備社群,強化課程與教學之創新及實踐。
(5)辦理海洋教育增能研習,內容包括海洋法政、海洋戰略、水域
安全等議題,並鼓勵行政人員參與。
2、補助基準:
(1)一百校以下:最高三十萬元。
(2)一百零一至二百校:最高三十五萬元。
(3)二百零一校以上:最高四十萬元。
(三)第三類:推動跨直轄市、縣(市)海洋教育合作計畫(選辦)
1、內容:
(1)研發及推廣有關提升學生海洋素養之教學模式、教材、影視媒
材等。
(2)研發及推廣海洋教育與其他教育議題,如環境教育、戶外教育
、生命教育、性別教育、安全教育(如水域安全)等,共同結
合之教學設計。
(3)建置重要及新興海洋議題之網路平臺,如海洋能源、海洋與氣
候變遷、海洋生態與保育、海權與國際發展、海洋文創、海洋
職涯試探等,提供各直轄市、縣(市)教師加入教學及分享。
(4)定期彙整海洋教育通訊刊物,以蒐集國內外海洋教育新近發展
、報導海洋教育相關理念、研究及教育方法等。
(5)發展及推廣海洋特色課程,包括非臨海學校融入校內課程推動
。
(6)其他跨直轄市、縣(市)合作之海洋教育重要主題方案。
2、辦理方式:可自行擇一主題項目發展。
3、補助基準:每地方政府最高補助三十萬元。
五、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各地方政府應於本署指定時日前,擬具下一學年度前點各款所定計
畫申請書,向本署申請本補助。
(二)前款計畫屬整合其他機關者,應敘明清楚,並載明計畫之內容範圍
及經費需求,並不得重複申請。
六、審查前點申請案之程序如下:
(一)本署受理前點申請後,得邀請專家學者審查;其審查結果分為「通
過」、「修正後通過」、「修正後再審」。
(二)審查結果為「修正後通過」或「修正後再審」者,地方政府應於收
受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完成修正後報本署。
(三)最終審查結果為通過者,由本署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並通知地
方政府。
七、本補助之項目、請撥、支用及核結規定如下:
(一)補助經費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及代課費規定辦理。資本門編列比率,不得超過維運海洋教育資源
中心計畫總額之三分之一。
(二)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
定辦理;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百分之八
十四,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百
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百分之九十,其上限為百分之九
十。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項,應依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
定辦理。
(四)地方政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本署辦理完成前一學年度推動
計畫之經費核結;辦理核結時,一併繳交成果報告書面,並請將電
子檔上傳至臺灣海洋教育中心網頁。
(五)逾期核結者,酌減下一學年度補助金額;未完成該學年度經費核結
者,不得申請下一學年度之補助。
八、本補助之成果檢核及獎勵規定如下:
(一)本署得組成巡迴諮詢服務團隊,於核定之計畫執行期間,至各地方
政府所屬海洋教育資源中心提供諮詢服務。
(二)地方政府應彙整執行成果,本署得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整體執行成果
評選,評選項目包括成果書面報告、成果觀摩展示、網路平臺建置
等;必要時,得由本署組成小組親蒞資源中心瞭解實際情形。
(三)評選結果除頒發獎狀予以鼓勵外,特優及優選之直轄市、縣(市)
,分別於次一學年度調高第四點補助基準額度之百分之二十及百分
之十。
(四)地方政府及海洋教育資源中心,配合全國海洋教育週辦理之主題競
賽活動,經評選得獎者,於全國海洋教育成果觀摩及教師研習會議
予以表揚。
(五)地方政府持續充實海洋教育網路平臺,並於八月一日起,進行網路
平臺評選,經評選得獎者,於全國海洋教育成果觀摩及教師研習會
議予以表揚。
(六)受補助地方政府未依核定之計畫期限辦理、擅自變更計畫、未提報
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或執行成果績效不彰者,其次一學年度申
請本補助者,不予核准。
九、依本補助而研發與產生之教材、影片及成果資料等,應上傳於本署指
定之網站推廣分享,並無償授權本署及本署指定之機構於非營利目的
使用時,進行剪輯、重製等。
十、依本要點推動海洋教育成效優良者,由地方政府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