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大專校院社會責任實踐計
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期強化大專校院與區域城鄉發展之在地
連結合作,實踐其社會責任,鼓勵教師帶領學生以跨系科、跨團
隊或跨校聯盟之結合,或以結合地方政府及產業資源,共同促進
在地產業聚落、社區文化創新發展,並能對接國際高等教育發展
趨勢,將優質之社會實踐成果發表或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
及專案輔導學校。
三、補助計畫期間: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一十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採分年核定補助。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程序:學校應於公告期限內向本部提出計畫申請,逾期、
資格不符或資料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二)申請計畫類型:
1、大學特色類計畫:本類計畫應奠基於學校高教深耕校務發展
特色或曾執行本計畫經驗,以及社區共生共榮之永續實踐機
制為整體規劃。
(1)萌芽型:計畫團隊曾執行大學特色類萌芽型計畫、大學社
會責任實踐基地育成種子計畫、高教深耕計畫自行推動之
善盡社會責任計畫或其他部會有關服務區域產業聚落、工
業園區輔導轉型、人文社會實踐、在地創新等類型之計畫
期程累積二年以上;對於推動社會實踐已有相關經驗但尚
未形成運作機制,為建構在地產業、文化、城鄉等發展之
系統性,並建立永續發展之基礎,可研提繼續精進之具體
實踐計畫。
(2)深耕型:計畫團隊曾執行大學特色類計畫,對於推動社會
實踐具有完整經驗、清晰之推動架構與組織及穩定之人力
,可協助在地形成新型態規模經濟。學校應建立協助串聯
跨校執行之機制,並規劃辦理五所學校以上之跨校、跨社
群活動或培力工作坊。
2、永續發展類計畫:本類計畫除重視國際連結,更以促進在地
人才養成及達到在地需求為目標,持續深耕並永續發展學校
之教研特色。
(1)國際合作型:計畫團隊曾執行大學特色類計畫或國際連結
計畫,且對於推動社會實踐具有完整經驗、清晰之推動架
構與組織及穩定之人力。學校應與國外大學或專業組織依
計畫內容簽署國際合作備忘錄或國際合作協議。
(2)特色永續型:計畫團隊曾執行大學特色類計畫或國際連結
計畫,且對於推動社會實踐具有完整經驗、清晰之推動架
構與組織及穩定之人力。推展計畫關注之地方和區域發展
議題,並加以深化,另明列為學校教研特色,落實大學社
會責任之永續發展機制。
(三)申請原則:
1、同一學校得就大學特色類及永續發展類計畫提出申請,總申
請件數至多五件。
2、申請計畫之學校應將社會責任實踐列入校務發展基幹項目及
學校發展特色之整體規劃。
3、各類計畫之團隊應由學校擇定計畫主持人。同一教師至多擔
任本計畫一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4、學校提出申請計畫之內容與執行中或曾執行之社會實踐型計
畫相同者,不予受理。
五、補助基準:
(一)學校推動本計畫整體運作及校務支持規劃方案,經本部衡酌審
查結果及學校量能後,補助部分學校,每年至多補助新臺幣(
以下同)二百萬元。
(二)大學特色類計畫:萌芽型每一計畫每年至多三百五十萬元;深
耕型每一計畫每年至多八百萬元。
(三)永續發展類計畫:國際合作型計畫及特色永續型計畫每一計畫
每年至多一千一百萬元。
六、審查作業:
(一)由本部遴聘各領域專家學者、產業界及區域發展有關代表、政
府部門代表等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研提申請計畫內容,得促
進在地發展之效益及計畫團隊之能量等進行審查。
(二)審查方式如下:
1、初審: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通過者進行複審。
2、複審:由學校及計畫團隊向審查小組進行簡報,其中大學特
色類深耕型計畫及永續發展類計畫於必要時,由審查小組依
據計畫內容,至實際計畫執行場域進行實地訪查。通過者,
經審查小組建議補助額度後,由本部核定。
七、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學校推動社會實踐計畫整體運作及落實校務支持規劃方案獲補
助經費,得依推動需求編列業務費。
(二)本計畫得編列人事費(包括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
持人、專案教學人員、專案經理、專任助理、兼任助理或教學
助理費),編列額度萌芽型計畫以不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六
十為原則及深耕型計畫以不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如由學校校長或副校
長擔任,則不得支領相關主持人費用。
(三)相關推動計畫所需之業務費及雜費或其他特殊理由有增加經費
項目之必要者,報本部核准後得編列及支用。
(四)深耕型計畫可能渉及空間活化及再利用等規劃執行者,學校得
視計畫需求編列資本門項目,報本部核准後得編列及支用。
(五)因應本要點推動事項聘用之專兼任人員及助理等編制外專案計
畫工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專案教學人員、專案經理及專任助理等專任人員
,由學校依聘任需求自訂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
人力約用注意事項核支。
3、本要點所聘用專任人員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費、勞退基
金(離職儲金)。
(六)本計畫採部分補助,獲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
之十以上之配合款,作為學校應投注之經費。
(七)學校得依照下列規定編列國外差旅費或國際交流費:
1、大學特色類計畫:所編列國外差旅費不超過本部補助經費百
分之六。
2、永續發展類計畫:所編列國外差旅費或國際交流費用不超過
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五。
八、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經費核撥:各校補助經費經核定後,應依審查意見進行計畫修
正,各類計畫經費將併同高教深耕計畫進行核定,核定經費將
配合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分期撥付。
(二)經費核結:補助經費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支給基準及結餘款
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各機關
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
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學校辦理本計畫各類活動應符合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
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
(四)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部最高補助
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九、諮詢輔導及成效考核機制:
(一)由本部成立計畫專案辦公室組成專家諮詢輔導團,深入了解及
協助各類計畫之推動;必要時,得另擇定具備推動經驗規模與
量能之學校,協助辦理區域內計畫交流、研習及經驗移轉等事
務。
(二)由本部組成審查考核小組,以書面審查、受補助學校簡報、辦
理成果發表會或輔導訪視等方式,每年度辦理期末考核(依本
部通知之期限);考核結果將作為延續計畫申請是否續予補助
及補助經費額度之評核依據。
(三)學校執行計畫成效不彰者,本部得調整計畫類型、扣減或停止
全部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