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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社會責任實踐計畫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三)字第1112303864A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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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大專校院社會責任實踐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期強化大專校院與區域城鄉發展之在地連結合作,
實踐其社會責任,鼓勵教師帶領學生以跨系科、跨團隊或跨校聯盟之
結合,或以結合地方政府及產業資源,共同促進在地產業聚落、社區
文化創新發展,並能對接國際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將優質之社會實踐
成果發表或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
專案輔導學校。

三、補助計畫期間: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一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採分年核定補助。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程序:學校應於公告期限內向本部提出計畫申請,逾
期、資格不符或資料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二)申請計畫類型:

1、大學特色類計畫:本類計畫應奠基於學校高教深耕校務
發展特色或曾執行本計畫經驗,以及社區共生共榮之永
續實踐機制為整體規劃。

(1)萌芽型:計畫團隊曾執行大學特色類萌芽型計畫、
大學社會責任實踐基地育成種子計畫、高教深耕
計畫自行推動之善盡社會責任計畫或其他部會有
關服務區域產業聚落、工業園區輔導轉型、人文
社會實踐、在地創新等類型之計畫期程累積二年
以上;對於推動社會實踐已有相關經驗但尚未形
成運作機制,為建構在地產業、文化、城鄉等發
展之系統性,並建立永續發展之基礎,可研提繼
續精進之具體實踐計畫。

(2)深耕型:計畫團隊曾執行大學特色類計畫,對於
推動社會實踐具有完整經驗、清晰之推動架構與
組織及穩定之人力,可協助在地形成新型態規模
經濟。學校應建立協助串聯跨校執行之機制,並
規劃辦理五所學校以上之跨校、跨社群活動或培
力工作坊。

2、永續發展類計畫:本類計畫除重視國際連結,更以促進
在地人才養成及達到在地需求為目標,持續深耕並永續
發展學校之教研特色。

(1)國際合作型:計畫團隊曾執行大學特色類計畫或
國際連結計畫,且對於推動社會實踐具有完整經
驗、清晰之推動架構與組織及穩定之人力。學校
應與國外大學或專業組織依計畫內容簽署國際合
作備忘錄或國際合作協議。

(2)特色永續型:計畫團隊曾執行大學特色類計畫或
國際連結計畫,且對於推動社會實踐具有完整經
驗、清晰之推動架構與組織及穩定之人力。推展
計畫關注之地方和區域發展議題,並加以深化,
另明列為學校教研特色,落實大學社會責任之永
續發展機制。

(三)申請原則:

1、同一學校得就大學特色類及永續發展類計畫提出申請,
總申請件數至多五件。

2、申請計畫之學校應將社會責任實踐列入校務發展基幹項
目及學校發展特色之整體規劃。

3、各類計畫之團隊應由學校擇定計畫主持人。同一教師至
多擔任本計畫一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
持人。

4、學校提出申請計畫之內容與執行中或曾執行之社會實踐
型計畫相同者,不予受理。

五、補助基準:

(一)學校推動本計畫整體運作及校務支持規劃方案,經本部衡酌
審查結果及學校量能後,補助部分學校,每年至多補助新臺
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二)大學特色類計畫:萌芽型每一計畫每年至多三百五十萬元;
深耕型每一計畫每年至多八百萬元。

(三)永續發展類計畫:國際合作型計畫及特色永續型計畫每一計
畫每年至多一千一百萬元。

六、審查作業:

(一)由本部遴聘各領域專家學者、產業界及區域發展有關代表、
政府部門代表等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研提申請計畫內容,
得促進在地發展之效益及計畫團隊之能量等進行審查。

(二)審查方式如下:

1、初審: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通過者進行複審。

2、複審:由學校及計畫團隊向審查小組進行簡報,其中大學
特色類深耕型計畫及永續發展類計畫於必要時,由審查小
組依據計畫內容,至實際計畫執行場域進行實地訪查。通
過者,經審查小組建議補助額度後,由本部核定。

七、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一)學校推動社會實踐計畫整體運作及落實校務支持規劃方案獲
補助經費,得依推動需求編列業務費。

(二)本計畫得編列人事費(包括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
主持人、專案教學人員、專案經理、專任助理、兼任助理或
教學助理費),編列額度萌芽型計畫以不超過補助經費之百
分之六十為原則及深耕型計畫以不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
十為原則。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如由學校
校長或副校長擔任,則不得支領相關主持人費用。

(三)相關推動計畫所需之業務費及雜費或其他特殊理由有增加經
費項目之必要者,報本部核准後得編列及支用。

(四)深耕型計畫可能渉及空間活化及再利用等規劃執行者,學校
得視計畫需求編列資本門項目,報本部核准後得編列及支用。

(五)因應本要點推動事項聘用之專兼任人員及助理等編制外專案
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專案教學人員、專案經理及專任助理等專任人
員,由學校依聘任需求自訂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
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核支。

3、本要點所聘用專任人員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費、勞退
基金(離職儲金)。

(六)本計畫採部分補助,獲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
分之十以上之配合款,作為學校應投注之經費。

(七)學校得依照下列規定編列國外差旅費或國際交流費:

1、大學特色類計畫:所編列國外差旅費不超過本部補助經費
百分之六。

2、永續發展類計畫:所編列國外差旅費或國際交流費用不超
過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五。

八、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經費核撥:各校補助經費經核定後,應依審查意見進行計畫
修正,各類計畫經費將併同高教深耕計畫進行核定,核定經
費將配合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分期撥付。

(二)經費核結:補助經費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支給基準及結餘
款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
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
畫經費使用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學校辦理本計畫各類活動應符合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
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

(四)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部最高
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九、諮詢輔導及成效考核機制:

(一)由本部成立計畫專案辦公室組成專家諮詢輔導團,深入了解
及協助各類計畫之推動;必要時,得另擇定具備推動經驗規
模與量能之學校,協助辦理區域內計畫交流、研習及經驗移
轉等事務。

(二)由本部組成審查考核小組,以書面審查、受補助學校簡報、
辦理成果發表會或輔導訪視等方式,每年度辦理期末考核(
依本部通知之期限);考核結果將作為延續計畫申請是否續
予補助及補助經費額度之評核依據。

(三)學校執行計畫成效不彰者,本部得調整計畫類型、扣減或
停止全部補助。

十、本要點生效前已核定之補助計畫,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