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使本館專業人力與教育資源能提供我國政府部門、國內外
高中職、大專院校等機關學
校推薦之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或實務學習機會,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國內外高中職、大專院校(含研究所)以
上,就讀科系與本館業務相關之在學學生,經政府部門或就
讀學校申請,並由本館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書面審核或面談同
意者。
三、 學生申請實習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 原則每年 3 月底、10 月底於本館官網公告上、下半年
本館實習生需求,4 月 1 日至4 月 30 日或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受理政府部門、就讀學校申請單一學
期、暑、寒假實習;其他若因特殊狀況且經業務組室簽
奉館長核定後辦理。
(二) 申請實習應至少具備下列文件,以提供本館審查時參考:
1. 政府部門推薦公函或就讀學校申請公函。
2.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受理學生申請實習申請表(如
附件一)
3. 成績單影印本。
4. 實習計畫(述明個人簡歷、在學所學與預定學習之
本館實務關係、實習目標以及預期成果,以一千五
百字以內為原則。)
(三)申請之相關文件統一寄至本館展覽組,經資格審查符合
者,會辦各組室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安排面談,審核
通過須簽奉館長核定。
(四)經審查核定者,由各組室逕行通知,並須依規定時間報
到、受訓及開始實習。學生之識別證則由人事室負責製
發。
四、 本館受理學生申請名額及業務範圍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受理申請名額由各組室視需要決定之,並經展覽組彙整
後,於本館官網公告。
(二)受理實習之業務範圍包含本館各類工作領域、實際業務
內容由相關業務組室視需要決定之,每時段申請各業務
單位以不超過三人為原則。錄取學生之相關
(三)資料由各組室整理彙齊,以供年度考核備查之用。
(四)學生實習之受理、審查、工作指派、督導及評鑑由各組
室依權責決行,並應指定專責人員擔任輔導員,依學生
實習情況予以評量(如附件二) 。
五、 實習期間學生及本館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實習時間以學期中或寒、暑假擇一實施,期程原則以一
學期、一寒假或一暑假為限,實習時數以至少 120 小時
、至多 360 小時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由相關業務
組室視需要簽奉館長核准後辦理。
(二)實習期間須參加本館相關組室舉辦之基礎及組務培訓課程。
(三)學生實習係為義務性質,皆不給付報酬包含薪資、津貼和
保險等,且不享有任何福利。申請實習學生之所屬大專院
校應為學生投保「大專院校校外實習生團體保險」,高中
職實習生則由本館投保。
(四)申請實習經審核同意後,應依約定如期到館服務。
(五)學生在館實習期間應服從業務專責人員督導與考核及遵守
本館相關規定。
(六)學生實習期間應於各組室辦理簽到退及請假手續,差勤時
間原則為全職定時,時數則依實際簽到退時數核計。為配
合業務需要,實習組室得視情形與實習生協調於假日實習。
(七)門禁管制憑本館發給之識別證進出,隨身佩帶以資識別。
期滿應即繳回。
(八)學生應於館方指定日期配合參與實習成果發表會,並於實
習結束日(即離館手續辦理完成日)起一個月內,應繳交
心得報告(字數至少二千字)。未繳交心得報告者,本館
不予開具實習證明。
(九)學生於實習期間於本館所取得資料或文件(含心得報告)
,如有對外發表之需要者,應先徵得本館同意。
(十)學生實習期間如有不適任或損害館譽之行為,本館有權中止並
通知推薦機關或就讀學校適當處置。
六、 本要點經簽奉館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