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稱本館)為推廣終生學習,營造
學習型社會,提供各界運用本館室內及戶外場地,辦理研
習、實驗、育樂及其他相關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包括:本館室內場地及戶外場地。
(一)室內場地:本館三、七、八樓展覽場地、實驗室、階
梯會議室、環形會議室、國際會議廳、多功能會議室
、九樓中廊與一樓大廳挑高區。
(二)戶外場地:半戶外大門側邊、半戶外後庭與地下一樓
戶外噴水池。前項適用範圍不包含本館室內外逃生通
道及緊急避難空間。
三、申請使用本館場地,除本點第二項外,應於使用日三十日前
,填具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場地使用申請書(以下稱使用申
請書,如附表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本館審核:
(一)機關、學校、法人、公司或團體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如係個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活動主管機關公告之應備文件。
下列活動除檢附上開文件外,應另行檢附活動企劃書(要項如附
表二),其申請期限如次:
(一) 特展活動;使用日六個月前。
(二)科學實驗活動;使用日二個月前。
(三)競賽類科教活動;使用日三個月前。
(四)其他具有教育性質之活動;使用日二個月前。
四、本館於收受符合第三點第一項規定之場地使用申請案件日起
七日內回復審核結果予申請人。
五、申請使用本館場地之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
用,已核准者本館得立即停止其使用,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
償:
(一)使用內容涉及色情、暴力、迷信、違背善良風俗及國家法
令者。
(二)使用內容涉及各政黨等活動與行為者。
(三)使用內容涉及傳播偽科學訊息者。
(四)利用本館行不當營利、破壞本館形象之行為者。
(五)使用內容對於他人健康及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者。
(六)有第十八點規定之情形者。
六、本館各場地提供申請舉辦活動使用時間、設施及設備內容、
收費標準及使用規定,如附表三。
七、本館場地同時有二以上申請人,以先提出使用申請書,經
本館核准且完成繳交保證金者優先使用。
八、場地使用之審核結果,本館將以申請人於使用申請書上所提
供之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通知申請人,亦請申
請人主動與本館確認。申請人須於本館核准其申請之七日內
繳交保證金(場地使用費之百分之五十)、填具國立臺灣科
學教育館場地使用同意書(如附表四),並於場地使用日七
日前繳清場地使用費,始得使用。逾期未繳保證金者,本館
得逕予取消其申請。
九、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
、人禍、戰爭、國喪、法令變更、群眾事件、嚴重傳染病、
主要演出者死亡、重病等)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其繳納
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除另議使用時間外,無息退還。
前項情形,申請人應於原因消滅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
事證,申請退還。
十、完成繳費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以書面通知本館取消使用;
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與保證金之退還標準如下:
(一)於使用日起算,七日前通知取消使用,保證金之二分之一
不予退還。
(二)於使用日起算,三日前至七日內通知取消使用,保證金不
予退還,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三)未遵守前項期限或未通知者,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保證
金無息退還。
十一、申請人依其活動性質,規定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時,
其最低保險金額每人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一意
外事故傷亡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保險期間應自進行會
場布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時止。
十二、布置場地需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申請許可
。經本館
核准後,應於指定地點張貼,並於活動結束後立即回復原狀。
(二)布置場地時不可破壞或變動本館原有設施,如有破壞需照
價賠償。
(三)展出之海報及宣傳簡介等如有本館資訊或名號,製作前需
經本館同意後辦理,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四)布置場地期間之相關設備、物品之保管及人員安全事宜,
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十三、申請人使用本館戶外場地,需搭設舞台或帳蓬等臨時建築
物時,應依臺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
程序之規定申請建築許可,並於核准開始使用日前,將許
可文件影本送交本館查驗。申請人未依規定完成臨時建築
物申請核准者,不得搭設。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
因此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必要時,本館
得予強制拆
除,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十四、申請人使用各場地應遵守國家法令與本要點之規定,並負
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環境衛生及人員安全
之維護。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館遭受損害者,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本館得自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十五、使用各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並依法負其責任,必要時,
本館得立即停止申請人違規使用行為,至改善為止:
(一)申請人應妥善維護使用場地相關設施完整及環境整潔,並
應隨時保持通道暢通,且不得在場地之地面、花木及其他
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樁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二)大型活動額外使用電力,其電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並繳
納開電箱費。
(三)戶外活動現場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申
請人自行準備。
(四)搭設帳篷或舞台等臨時建築物時,帳棚支架需吊掛沙包或
水袋以維安全。
(五)使用會議室及實驗室,禁止飲食、吸煙及嚼食口香糖或檳
榔並遵守會議室及實驗室相關安全規範。
十六、申請使用本館場地進行攝影、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應
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妨礙遊客通行動線或與遊客衝突,且不得進入展場、
地底世界、會議室等區域及標示遊客止步之處所拍攝;如
因特殊需要應事先於申請書說明,經本館審核通過後始得
使用。
(二)拍攝畫面及內容不得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
(三)申請人應註明使用攝影器材、設備及布置,惟不得搭設舞
台或其他影響館內正常營運之佈景。
(四)申請人應自備各項設備,本館不提供道具及機電設備等協
助。欲從事現場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架設機器等,均
應於事前與本館協調;所有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
害他人權益者,由申請者自行負責。
十七、保證金於使用結束,經本館及申請人辦理場地使用後會勘
,檢查場地、設備及器材等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無
息退還。使用結束後,申請人需清運布置場地與使用期間
所產生之垃圾廢棄物;室內場地應立即回復原狀交還本館
,戶外場地則於一日內回復原狀交還本館。如有損壞、污
漬或其他破壞情形,應即修復、清洗或復原,並負損害賠
償責任;如未修復、清洗或復原者,本館得逕行修復、清
洗或復原,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十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立即終止其使用場地,
其所繳場地使用
費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且半年內不受理
其申請使用:
(一)有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十六點規定情形之一者。
(二)活動內容與原申請內容不符者。
(三)將場地轉租(借)他人使用者。
(四)破壞公物之行為者。
(五)活動損 及 館 方 建 築 、 設 備 及 人 員 安 全 者 。
十九、申請人於場地使用期間,應遵守環境基本法、噪音管制法
及空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如妨礙週遭環境安寧,經
環保單位取締告發,申請人應自行負擔罰款。經環保單位
取締告發後仍未改善,復經環保單位再度取締告發者,本
館得終止其使用場地,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二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如下:
(一)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場地使用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場地使用活動企劃書要項表,如附表
二。
(三)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場地使用規定與費用說明,如附表三。
(四)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場地使用同意書,如附表四。
二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