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擴大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設置要點第四點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
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推薦來源,提升民主參與治理功能,建立公
開徵求推薦及遴選機制,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被推薦者資格: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
,且不得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之性別歧視行為,或針對性傾向或
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或性霸凌者,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二:
(一)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二年以上:
1、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行政院及所屬部、會、行、總處、署、院
(以下簡稱部會) 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直轄市、縣(市)政府女
性或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
2、各直轄市、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本會。
4、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各專業領域中具婦女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研究或著作之大專校院
助理教授以上者。
(三)曾任章程與促進婦女權益或性別平等議題有關之立案團體或基金
會(以下簡稱團體或基金會)之董/理(監)事、秘書長、執行長,
服務年資累計二年以上者。
(四)各專業領域中從事婦女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倡議及推動工作二年
以上,有具體事蹟者。
(五)具二年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者。
(六)經第一款第二目或第三目之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七)於依人民團體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備案之家長、教師及校
長團體,具二年以上成員身分,且具現任校長、教師或學生家長
之身分者。
學生代表之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
義之性別歧視行為,或針對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或性霸凌者,
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二:
(一)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委員(或學生代表)之一,達一學年以上
者:
1、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諮詢小組、教
育部國教署青少年諮詢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青年事
務委員會。
2、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學生代表。
3、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4、各級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學生獎懲委
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務會議。
(二)曾任或現任下列依法設立之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活動幹部之一者:
1、各級學校學生會、班聯會等相關自治組織之會長或副會長,服
務經驗累計一學年以上者。
2、各級學校之性別平等議題有關社團社長、副社長或社團活動幹
部等,服務經驗累計一學年以上者。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經歷:
1、曾參與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有關之民間團體之支援工作,擔任實
習之服務經驗達三十六小時或期間累計一學期以上者。
2、擔任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志願服務之服務經驗達三十六小時或期
間累計一學年以上者。
3、曾參與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性別平等相關比賽
獲獎或得獎作品內容與性別平等有關,累計達二次以上者。
三、推薦方式:
(一)推薦者:得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直轄市、縣(市)政
府、立案五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推薦
之。
(二)推薦人數:
1、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原則推薦二人,且須為不同性別
者。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得推薦一人。
3、每一立案五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得推薦一人。
4、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得推薦學生代表一人,需具在學學籍達
兩年以上。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具在學學籍達一年以上。
(三)推薦期間: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十四天(日曆天)為限,逾
期提出、資料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四)本部為兼顧不同專業領域及性別需求,得依前點規定資格另推薦
人選,併同前三款之被推薦者依第五點規定辦理遴選。
(五)推薦表如附件。
四、公告周知方式:
(一)由本部函請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推薦。
(二)由本部公告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五、為辦理本會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委員之遴選,本部
得組設遴選委員會,針對被推薦者辦理遴選。遴選委員會由本部業務
督導次長一人為召集人,並由相關專家學者四人與本部各單位及所屬
機關代表四人組成;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代表如下:
(一)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
(二)人事處處長或終身教育司司長。
(三)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四)本部體育署署長或本部青年發展署署長。
前項遴選委員由部長聘兼之。
第一項遴選委員會之專家學者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性別平
等教育法所定義之性別歧視行為,或針對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
或性霸凌者,並應為曾任或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本會或各直轄市
、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三年以上者。
六、 遴選委員會成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