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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三)字第1060084825號 函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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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擴大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設置辦法第四條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
    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推薦來源,提升民主參與治理功能,建立公開徵求
    推薦及遴選機制,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被推薦者資格: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
    且不得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之性別歧視行為,或針對性傾向或性別
    認同進行貶抑或性霸凌者,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二:
  (一)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二年以上:
     1、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行政院及所屬部、會、行、總處、署、院(以
        下簡稱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直轄市、縣(市)政府女性或婦
        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
     2、各直轄市、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本會。
     4、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各專業領域中具婦女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研究或著作之大專校院助理
      教授以上者。
  (三)曾任章程與促進婦女權益或性別平等議題有關之立案團體或基金會(
      以下簡稱團體或基金會)之董∕理(監)事、秘書長、執行長,服務
      年資累計二年以上者。
  (四)各專業領域中從事婦女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倡議及推動工作二年以上
      ,有具體事蹟者。
  (五)具二年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者。
  (六)經第一款第二目或第三目之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七)於依人民團體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備案之家長、教師及校長團
      體,具二年以上成員身分,且具現任校長、教師或學生家長之身分者。
    學生代表之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
    之性別歧視行為,或針對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或性霸凌者,並應
    符合下列資格之二:
  (一)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委員(或學生代表)之一,達一學年以上者:
     1、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諮詢小組、教育部
        國教署青少年諮詢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青年事務委員會。
     2、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學生代表。
     3、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4、各級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務會議。
  (二)曾任或現任下列依法設立之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活動幹部之一者:
     1、各級學校學生會、班聯會等相關自治組織之會長或副會長,服務經
        驗累計一學年以上者。
     2、各級學校之性別平等議題有關社團社長、副社長或社團活動幹部等
        ,服務經驗累計一學年以上者。 
  (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經歷:
     1、曾參與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有關之民間團體之支援工作,擔任實習之
        服務經驗達三十六小時或期間累計一學期以上者。
     2、擔任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志願服務之服務經驗達三十六小時或期間累
        計一學年以上者。
     3、曾參與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性別平等相關比賽獲獎
        或得獎作品內容與性別平等有關,累計達二次以上者。

三、推薦方式:
  (一)推薦者:得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
      立案五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推薦之。
  (二)推薦人數:
     1、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原則推薦二人,且須為不同性別者。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得推薦一人。
     3、每一立案五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得推薦一人。
     4、學生會等學生自治組織得推薦學生代表一人,需具在學學籍達兩年
        以上。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具在學學籍達一年以上。
  (三)推薦期間: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十四天(日曆天)為限,逾期提
      出、資料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四)本部為兼顧不同專業領域及性別需求,得依前點規定資格另推薦人選
      ,併同前三款之被推薦者依第五點規定辦理遴選。
  (五)推薦表如附件。

四、公告周知方式:
  (一)由本部函請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
  (二)由本部公告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五、為辦理本會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委員之遴選,本部得
    組設遴選委員會,針對被推薦者辦理遴選。遴選委員會由本部業務督導
    次長一人為召集人,並由相關專家學者四人與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代
    表四人組成;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代表如下:
  (一)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
  (二)人事處處長或終身教育司司長。
  (三)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四)本部體育署署長或本部青年發展署署長。
    前項遴選委員由部長聘兼之。
    第一項遴選委員會之專家學者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性別平等
    教育法所定義之性別歧視行為,或針對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或性
    霸凌者,並應為曾任或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本會或各直轄市、縣(
    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三年以上者。

六、遴選委員會成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