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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2.03.30 10: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公開推薦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三)字第1060084825號 函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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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擴大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設置要點第四點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
家學者、民間團體
  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推薦來源,提升
民主參與治理功能,建立公
  開徵求推薦及遴選機制,特訂定
本作業須知。

二、被推薦者資格: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
  ,且不得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之性別歧視行為
,或針對性傾向或
  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或性霸凌者,並應符合
下列資格之二:
    (一)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二年以上:
    1、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行政院及所屬部、會、行、總處、署、
      院(以下簡稱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直轄市、縣
(市)政府
      女性或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
    2、各直轄市、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本會。
    4、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各專業領域中具婦女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研究或著作之大專校院
    助理教授以上者。
    (三)曾任章程與促進婦女權益或性別平等議題有關之立案團體或基金
    會(以下簡稱團體或基金會)之董/理(監)事、
秘書長、執行長,
    服務年資累計二年以上者。
    (四)各專業領域中從事婦女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倡議及推動工作二年
    以上,有具體事蹟者。
    (五)具二年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者。
    (六)經第一款第二目或第三目之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
    (七)於依人民團體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備案之家長、教師及校
    長團體,具二年以上成員身分,且具現任校長
、教師或學生家長
    之身分者。

三、推薦方式:
    (一)推薦者:得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直轄市、縣(市)政
    府、立案五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推薦之。
    (二)推薦人數:
    1、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原則推薦二人,且須為不同性
      別者。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得推薦一人。
    3、每一立案五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得推薦一人。
    (三)推薦期間: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十四天(日曆天)為限,逾
    期提出、資料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亦
不退件。
    (四)本部為兼顧不同專業領域及性別需求,得依前點規定資格另推薦
    人選,併同前三款之被推薦者依第五點規定辦
理遴選。
    (五)推薦表如附件。
四、公告周知方式:
    (一)由本部函請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推薦。
    (二)由本部公告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五、為辦理本會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委員之遴選,本部
  得組設遴選委員會,針對被推薦者辦理遴選。
遴選委員會由本部業務
  督導次長一人為召集人,並由相關專
家學者四人與本部各單位及所屬
  機關代表四人組成;本部各
單位及所屬機關代表如下:
    (一)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
    (二)人事處處長或終身教育司司長。
    (三)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四)本部體育署署長或本部青年發展署署長。
    前項遴選委員由部長聘兼之。
    第一項遴選委員會之專家學者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性別平
  等教育法所定義之性別歧視行為,或針對性傾向或性別
認同進行貶抑
  或性霸凌者,並應為曾任或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
會、本會或各直轄市
  、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三年
以上者。
六、遴選委員會成員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