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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校園社區化改造計畫之新建幼兒園園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96226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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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行政院核定「校園社
區化改造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工作項目之「友善育兒空間」,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目的
善用學校空餘建地或老舊校舍拆除未重建之基地,補助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新建幼兒園園舍,設立非營利或公立幼兒園,提升公共化供
應量,減輕家長育兒負擔,增加其就近為子女選擇價格合理、品質有保
障之教保場域機會。
 
三、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執行期程:一百零六年九月至一百十年八月。
 
五、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 補助原則
 1、優先性:整體縣(市)公共化比例未達四成者優先核定補助經費,
     各行政區公共化比例未達四成者其次,公共化比例已達四成惟仍有
     新建園舍需求者再次之。
 2、條件性:新建幼兒園園舍設立班級數能加速提升公共化供應量,且
     具備滿足家長托育需求之教保服務型態等效益者優先補助。
 3、不重複性:除本署專案同意外,不得與本署推動學前教育相關補助
     計畫或要點重複申請。
 4、以補助新建幼兒園園舍設施設備費為限,不包括人事費。
(二) 補助基準:每間教室(含廁所和樓梯間等)新臺幣(以下同)約四
     百萬元(一般地區每平方公尺約二萬二千元、偏遠地區每平方公尺
     約二萬四千元計)。
(三) 本署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及本計畫規定辦理,補助比率如下:
 1、財力第一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2、財力第二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3、財力第三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4、財力第四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5、財力第五級者,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上開補助比率得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重要學前政策推動情
形酌予增減,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經費來源:由本署相關預算支應。
(二) 申請方式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慎評估各行政區幼兒人口成長狀況及公
     共化幼兒園供應量,充分考量城鄉供需及平衡後,研提新建幼兒園 
     園舍申請計畫(包括佐證資料、設置規劃圖、全園平面圖、經費概
     算表、建造執照或建築物使用執照,詳附件)。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署所定期限內,依申請計畫格式敘寫
     工作內容、進度、後續營運管理及預期效益等內容,並完整檢附相
     關附件,補件時亦同,逾期不予受理。
 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進行初審,初審時應審酌其核定班級數、
     人數,審慎評估所提設施設備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視實際需要進
     行實地勘查後,併同檢附初審意見一覽表報本署審查。
(三) 審查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申請計畫審查原則如下:
 1、由本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計畫及經費需求,委託專業團
     隊辦理書面審查,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及經費核定。
 2、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掣據撥款。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補助經費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
     以調整。
(二) 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署得依審
     議結果調整經費或進行協商,並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三) 本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之工程,補助經費得採一次核定,分年編列
     預算補助之方式辦理,第一年至第二年補助工程規劃設計費及第一
     期工程款,第三年至第四年補助第二期及第三期工程款,且前一期
     經費執行率應達百分之七十,始得檢附經費請撥單申領下一期工程
     款。
(四)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於學
     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本署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
     (含電子檔案)辦理核結事宜。
(五)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編列並依
     核定內容執行所需經費。
(六) 新建幼兒園園舍設施設備之規劃設計應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
     設施設備標準」及其他建築法規等相關規定,若施作後之設施設備
     未符合規定致衍生其他費用者,本署不予補助。
(七) 本計畫補助經費若有結餘款,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 本署應督導並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情況,必要時得
     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
     現問題時即刻督導改善。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定期至本署指定網站填報工程進度。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管考機制,由秘書長以上之一級主管
     定期主持跨局(處)協調會議,以利各項工程實際施作時得符合預
     期進度,如期設立公共化幼兒園;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追蹤管
     理後續營運情形,以達本計畫之目的。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本計畫,對於
     辦理績效優良之相關人員,應予以獎勵。
 
九、其他
(一) 新建幼兒園園舍之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或區域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二) 新建幼兒園園舍若採公共設施用地者,其用途應為學校(含幼兒園)
     ,並須檢附該筆用地徵收取得之全案資料影本。
(三) 新建幼兒園園舍設立性質若為非營利幼兒園者,應屬委託辦理且營
     運成本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為原則,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分攤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財力級次與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一
     款規定,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
(四) 本計畫補助經費為新建幼兒園園舍,若竣工後未能依幼兒園與其分
     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完成設立登記,或變更用途為非幼兒園使用
     ,應將補助經費全數繳回,並將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