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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060127662B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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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
醫師之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服務年資,為
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
之服務年資,其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認定
基準,分別比照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
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及第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