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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25995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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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健全新住民子女教育學
    習環境,支持新住民子女多元展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屬)中小學(以簡稱學
   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營造學校多元文化環境之設備或設施。

(二)實施新住民子女華語文學習扶助課程。

(三)辦理教師新住民多元文化研習。

(四)辦理新住民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或拍攝多元文化教育議題微電影。

(五)編印、購置或研發多元文化教材或其他教學材料。

(六)實施諮詢輔導方案。

(七)辦理教學支援人員增能培訓及相關專業成長。

(八)辦理親職教育研習。

(九)辦理新住民語文樂學活動(含親子共學)。

(十)推動新住民語文課程。

(十一)補助新住民子女教育行政人力。

(十二)補助新住民語文教學(育)輔導團籌備及團務。

(十三)辦理新住民子女職業技能精進訓練。

(十四)補助辦理新住民語文活動。

(十五)辦理新住民子女國際職場體驗活動。

    前項各補助項目之基準規定如附表。

 

四、前點補助項目之申請,屬地方政府者,除另外規定外,應提具計畫書
及經費概算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款、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二款所定補助項目,應依本
署公告之時程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第二款實施新住民子女華語文學習扶助課程,由本署依前一
年度之決算數逕予預核補助經費。
(三)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九款所定補助項目,應於每年
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署提出申請。

(四)第十一款新住民子女教育行政人力,由本署依本要點附表之
補助基準逕予核定補助經費。

    前點補助項目之申請,屬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
設(屬)中小學者,應提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並依本署公告之時
程前向本署提出申請。

    前點補助項目之申請,屬政策性或臨時性需要者,得不受前二項
所定申請期限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理念及目標。

(二)新住民子女學生教育現況分析。

(三)計畫內容及執行策略。

(四)經費運用及自我管理機制。

(五)預期效益。

(六)其他指定之事項。



五、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屬)中小學:依本署公告之規定
   ,逕向本署提出。
 (二)地方政府主管中小學:依本署公告之規定,向各該地方政府申請;
   經各該地方政府初審排列優先順序後,向本署提出。
 (三)地方政府,依本署公告之規定,逕向本署提出。
  前項申請之文件、資料有缺漏且能補正者,本署應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本要點各補助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申請補助之項目,有符合教育部或
  本署之其他補助規定者,應優先依其他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補助應依計畫之內容、目的,及補助之必要性、合理性、可行
  性及效益性,進行審查。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計畫內容與本要點、其他法令或新住民子女教育政策不符合。
 (二)前一年度本補助或本署依其他規定核定之補助,未依計畫內容執行
   ,或執行成效不彰。

七、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者,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者
  ,最高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
  高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本署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
  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八、計畫及補助經費經本署核定後,教育部主管學校及地方政府,由本署
  逕行通知;地方政府主管學校,由本署通知地方政府轉知學校,並依
  核定計畫監督學校執行。

九、教育部主管學校及地方政府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檢送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
  結案。
  前項成果報告,應包括各補助項目之執行概況、執行成果、檢討及建
  議、授權本署無償使用之授權書;申請辦理教學支援人員資格培訓者
  ,應併附培訓內容及參加人員名冊。

十、本署得視需要,對受補助者辦理訪視或考核;訪視或考核結果,認有
  應改善情形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十一、受補助對象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相片及相關成果資料
   ,應同意無償授權本署及各地方政府運用。
   依本要點授權使用之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不
   得有涉及違反著作權法所定情事;如發生與第三人著作權之爭議,
   由產生講義、教材、相片或相關成果資料者,自行負責。

十二、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之績優人員,得由本署或地方政府敘獎或表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