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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26379A 號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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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規範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安排學生在校作
  息時間,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特
  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考量高級中等學校階段學
  生身心發展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校園安全、交通狀況、家庭
  需求及其他相關因素,以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強化主動學習、提
  升學習品質為主要目的,並兼顧師生互動、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需求
  。

三、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括必修與選修課程、
  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
  前項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學校有特殊需求者,應提報
  主管機關許可後實施。

四、各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因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
  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安全無虞前提下,各校得調整部分上
  、放學時間。

五、學生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須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各校應本維
  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六、各校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每週得實施全校集合活動至多一日
  ;當週其餘日數,應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學生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
  課以前抵達上課地點即可。
  各校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不得對學生實施任何學業成績評量
  。

七、非學習節數活動之時間及活動內容,由各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
  間規劃辦理。

八、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
  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
  前項管教措施,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
  施,惟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
  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九、各校實施課業輔導,依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課業輔導,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
  且不得對學生實施列入學業成績計算之評量。

十、學校設有進修部、其他學制或班別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一、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
   與學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本注意事項
   之規定。

十三、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總綱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