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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聘任專職原住民族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試辦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070098906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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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保障原住民族語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支人員)之穩定工作環境,提升教支人
    員教學能力,試行推動教支人員專職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專職教支人員之甄選及
    聘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依前點規定擬具專
    職教支人員甄選計畫,報本署核定後實施。
  前項甄選計畫,應包括上課學生總數(含原住民族族群及各族群學
    生所占比率)、所需族語課程種類、節數及專職教支人員之工作內
    容(含寒、暑假期間之工作)、甄選與聘任方式。
 
四、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高級以上
    能力證明或相當能力資格,及族語教學支援人員研習證書者,得參
    加專職教支人員甄選。
 
五、第三點第二項專職教支人員甄選計分基準,規定如下:
(一) 族語能力認證等級。
(二) 族語教學年資。
(三) 族語教學經歷。
(四) 族語教材研發成果。
(五) 族語發展推動服務。
(六) 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基準。
專職教支人員之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辦理。
 
六、專職教支人員依聘任契約支給薪資。聘任期間,以實際工作月數支
    給月薪。滿十二個月者,支給一個半月年終工作獎金;未滿十二個
    月者,按實際工作月數比率,支給獎金。
  前項薪資計算方式,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
    語及英語教學作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款第
    五目專職薪資之規定辦理。
 
七、專職教支人員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十六節;其屬原住民族委員會公
    告瀕危語別、當地少數語別、交通不便或其他特殊情者,得專案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減授節數,每週以減授四節為原則。
   學校專職教支人員教學節數逾前項基本教學節數,經專案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准者,得支給超節數鐘點費,每週以四節為原則
    ;其超節數鐘點費之計算,依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兼任鐘
    點費之規定辦理。
  學校專職教支人員教學節數未達第一項基本教學節數者,應由學校
    指派相關教學服務工作補足之。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專職教支人
    員專業成長計畫,報本署核定後實施。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族語專業研習:族語教學觀摩、族語教學改進及族語教學研習。
(二) 教學服務工作:族語教材研發、社會人士族語課程、學生族語競
     賽指導、文化活動或其他族語復振工作。
專職教支人員應參加前項第一款所定族語專業研習,每年至少三十六小
時。
 
九、專職教支人員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之督導下,全職投
    入工作,未經核准,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兼職工作。
 
十、專職教支人員之出勤比照學校行政人員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
    辦理;專職教支人員於受聘期間其權利及義務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十一、專職教支人員有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列情事者,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視情節輕重處以不得聘任、停聘或解聘之決定。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