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保障原住民族語教學
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支人員)之穩定工作環境,提升教支人
員教學能力,試行推動教支人員專職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專職教支人員之甄選及
聘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依前點規定擬具專
職教支人員甄選計畫,報本署核定後實施。
前項甄選計畫,應包括上課學生總數(含原住民族族群及各族群學
生所占比率)、所需族語課程種類、節數及專職教支人員之工作內
容(含寒、暑假期間之工作)、甄選與聘任方式。
四、參加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高級以上
能力證明或相當能力資格,及族語教學支援人員研習證書者,得參
加專職教支人員甄選。
五、第三點第二項專職教支人員甄選計分基準,規定如下:
(一) 族語能力認證等級。
(二) 族語教學年資。
(三) 族語教學經歷。
(四) 族語教材研發成果。
(五) 族語發展推動服務。
(六) 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基準。
專職教支人員之甄選,應本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辦理。
六、專職教支人員依聘任契約支給薪資。聘任期間,以實際工作月數支
給月薪。滿十二個月者,支給一個半月年終工作獎金;未滿十二個
月者,按實際工作月數比率,支給獎金。
前項薪資計算方式,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原住民族
語及英語教學作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款第
五目專職薪資之規定辦理。
七、專職教支人員每週基本教學節數為十六節;其屬原住民族委員會公
告瀕危語別、當地少數語別、交通不便或其他特殊情者,得專案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減授節數,每週以減授四節為原則。
學校專職教支人員教學節數逾前項基本教學節數,經專案報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准者,得支給超節數鐘點費,每週以四節為原則
;其超節數鐘點費之計算,依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兼任鐘
點費之規定辦理。
學校專職教支人員教學節數未達第一項基本教學節數者,應由學校
指派相關教學服務工作補足之。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專職教支人
員專業成長計畫,報本署核定後實施。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族語專業研習:族語教學觀摩、族語教學改進及族語教學研習。
(二) 教學服務工作:族語教材研發、社會人士族語課程、學生族語競
賽指導、文化活動或其他族語復振工作。
專職教支人員應參加前項第一款所定族語專業研習,每年至少三十六小
時。
九、專職教支人員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之督導下,全職投
入工作,未經核准,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兼職工作。
十、專職教支人員之出勤比照學校行政人員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
辦理;專職教支人員於受聘期間其權利及義務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十一、專職教支人員有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列情事者,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視情節輕重處以不得聘任、停聘或解聘之決定。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