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課程綱要總綱所定「自發、互動、共好」基本理念,補助教育部主
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教育部核定之偏遠地區與非山非市直轄市、縣(
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併稱學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設施
,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學校之目的如下:
(一)改善學校空間,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環境,發揮學生自發學習之
精神。
(二)強化圖書館功能,充實學習資源,提升學生資料蒐集及E化學
習能力,並協助學生建置學習歷程檔案。
(三)建置合作學習環境,鼓勵學生互助合作,拓展學習領域及深度
,提升探究及創造能力。
三、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建置自主及合作學習空間,優先調整圖書館空間配置,必要時
並得改善其他空間;其調整及改善項目如下:
1、設計裝修。
2、設施、設備。
3、網路環境。
(二)充實自主及合作學習資源:
1、建置或充實數位資源:包括電子書、電子資料庫或知識庫
、數位典藏、線上影音資料、線上學習系統、電腦軟體及
其他利於協助學生自主學習之數位資源。
2、充實圖書館館藏:包括專題研究或專題實作相關課程之館
藏。
(三)改善自主及合作學習相關設備:包括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
投影機、液晶電視、數位相機、數位攝影機及其他相關設備。
學校規劃前項空間及設施,應兼顧學生數位學習之需求,提供多元用
途,提升使用效益。
四、學校應依本署規定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列冊,
向本署申請補助,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署申請補助;已獲教育
部或本署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署受理申請後,得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準用前
項程序通知學校;審查通過者,由本署視年度預算核定計畫書及補助
金額;未通過者,不予補助。
五、本要點補助經費,以每校核定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並以資本門為優
先;經常門以物品費、軟體、軟體授權費為原則;其補助比率,規定
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之學校: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
(二)直轄市、縣(市)立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學校:依教育部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按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並視偏遠
地區學校級別及非山非市學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其補助比
率如附件。
本署得視年度預算、天然災害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前項補助額
度及比率。
六、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計畫經費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
滿後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
畫款項,報本署辦理核結作業。
(二)前款成果報告,應包括各補助項目之執行概況、執行成果(包
括施工前、後照片)、用途說明、使用效益、檢討及建議等。
(三)執行後變更計畫內容或新增經費項目者,應報本署核定後,始
得為之。
(四)採購招標後有結餘款者,以支用於經核定計畫書所編列之項目
為限。
(五)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支應於學校其他例行性項目。
(六)原始支出憑證留學校備查。
(七)計畫經費結餘款之處理: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
七、本署及地方政府得不定期訪視學校執行績效;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
家專案查核,作為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