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稱本院)為規範本院研究人員於院內各中心間之合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院各研究中心之研究人員,得依其研究專長,由其他中心合聘。合聘方式分為以下二種:
(一) 由院長指派該合聘人員之主聘單位及從聘單位。
(二) 由從聘單位(即需要合聘人員之單位)徵得主聘單位(即該合聘人員之專任單位)與合聘研究人員同意,並經雙方研究人員評審會議通過後,簽請院長核准。
三、 合聘人員除主聘單位外,以不超過二個從聘單位為原則。但各研究中心如因特殊需要,得由相關權責單位專案報請院長核准。
四、 院內合聘以二年為一期,期滿得依第二點方式辦理續聘。
五、 合聘人員所需之研究室、研究資源等權利義務,由相關權責單位協商。
六、 合聘人員應出席從聘單位之中心會議,但以不參與人事及經費等議案之表決為原則,惟各中心如因特殊需要,得由相關權責單位專案報請院長核准。
七、 合聘人員之升等、評鑑、年資加薪、差勤及退休等由主聘單位負責辦理
為原則,從聘單位得提出相關之服務及學術成績以供參考,惟各研究中心如因特殊需要,得由相關權責單位專案報請院長核准。
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