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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精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171982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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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落實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以下簡稱課綱)跨教育階段之縱向連結,建置課程及教學輔導支持體
  系,提升教育部及地方政府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併稱學校)教師
  教學效能及課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者,應成立精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之推動組
  織;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由教育局(處)長、副局(處)長或指定一人擔任。
 (二)課程督學:商借學校具課程推動及教學專長之教師擔任。
 (三)課程輔導員:聘任學校具各領域或專業群、科專長之教師擔任,並
   應包括教育部所設學科或群科中心之種子教師至少一人。
  前項推動組織得單獨成立,或依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
  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成立
  之推動小組併同辦理。

三、為落實課綱推動體系、課程領導及教學輔導,推動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掌握學校課綱推動之情形,並提供課程及教學輔導諮詢。
 (二)辦理學校課程領導人員或教師專業增能之研習或工作坊。
 (三)建立及活化課程資訊平臺。
 (四)定期或不定期,就下列各目會議單獨或合併召開:
  1、工作會議:邀集推動組織成員參與。
  2、諮詢會議:邀集推動組織成員、專家學者、本署委託擔任高級中
    等學校課程推動工作圈之代表、學科或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及國
    中地方輔導團成員參與。
  3、聯繫會議:
   (1)行政聯繫:邀集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與教學推動組織或局(處
     )內跨科(室)成員參與。
   (2)學校聯繫:邀集學校領域(學程、學科)教學研究會召集人、
     各群科科主任或核心小組成員參與。
  推動組織執行前項任務時,宜與教育部高中(職)優質化計畫、課綱
  前導學校計畫整合及與學科或群科中心連結。
  地方政府間得以跨直轄市、縣(市)區域策略聯盟方式,推動第一項
  任務,並邀請教育部代表與會。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人事類費用:
    1、課程督學:督學受商借期間所遺課務,其所屬學校於課務安排有
        特殊需求所聘任代理教師之薪資或代課教師鐘點費,每人至多新
        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以二人為限。
    2、課程輔導員:
   (1)專任:輔導員於聘任期間以全時方式支援,其所遺課務之代課
          鐘點費,每人至多三十萬元;以二人為限。
   (2)兼任:輔導員於聘任期間以部分時間支援,其所遺課務之代課
          鐘點費,每週總節數以八十節為限;其因區域內學校學群科較
          為多元者,得酌予調整補助經費。
   (3)地方政府因故無法聘任足額專任輔導員者,於人事類經費額度
          內,得聘任兼任輔導員。
     3、專任行政助理:最高六十萬元;以一人為限。
     4、商借之課程督學及專任課程輔導員,比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補
        助其休假旅遊補助費及不休假加班費。
 (二)運作類費用: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三)活動類費用:五萬元至二百四十萬元。
 (四)設備類費用:推動業務所需辦公設備,最高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課程督學及課程輔導員之人數,由本署視
    任務推動之服務學校數核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二兼任課程輔導員,其每人每週教學節數之減
    授範圍,以四節至八節為原則。

五、本署應就本要點之申請程序及相關事項,辦理說明會;其申請期間,
  以說明會公告者為準。

六、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點申請;審查通過者,由
  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後,通知地方政府。

七、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
  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
  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
  十七,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
  者,百分之九十。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核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九、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者之執行情形,應受本署相關檢視,本署得視其進
    度及品質調整補助比率。地方政府及學校,得視計畫執行成效,依權
    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敘獎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