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以
下簡稱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收容學生之受教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法務部矯正署。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本部所主管,辦理
第四點相關事項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五年制專科
學校。
(三)依法登記立案之非營利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或教育之法人、團體(以
下併稱非營利法人、團體)。
三、本部補助法務部矯正署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經費:高級中等學校,每人每年最高補
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
中小),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
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之規定。
(二)矯正學校專業輔導人員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準用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置專業
輔導人員實施要點之規定。
(三)矯正學校身心障礙教育經費:
1、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鐘點費:每週二小時,每小時補助八百元
,每校每學期最高補助一萬六千元。
2、矯正學校特殊教育研習經費:每校每年最高補助十萬元。
3、矯正學校特殊教育教材、教具經費:每校身心障礙學生十人以下
者,每學年最高補助二萬五千元;超過十人者,每學年最高補助
四萬五千元。
(四)國中小學生學習扶助開班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適用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要點
之規定。
(五)矯正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教師鐘點費及教育行政費:準用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之規定。
(六)矯正學校技藝教育設班經費:準用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及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
相關經費作業原則之規定。
(七)支援矯正學校特殊教育代理教師經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八十萬元
,每校至多補助二人。
(八)矯正學校專任代理教師經費:高級中等學校,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八
十萬元。
(九)前八目所需人員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勞工退休提繳金及全民健康保
險之保險費與補充保險費。
(十)下列相關人員至少年觀護所關懷收容學生所需交通費、鐘點費:
1、該學生原就讀學校之教職員。
2、地方政府進用之專業輔導人員,包括地方政府委託民間法人、團
體或機構辦理輔導服務所進用之專業輔導人員。
3、前二目以外其他相關法人、團體或機構進用辦理特殊教育及輔導
之人員。
(十一)矯正學校教學設備、空間及設施改善經費:
1、教學設備:每校每年補助最高一百萬元。
2、空間及設施改善:每校每二年補助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四、本部補助地方政府、本部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
五年制專科學校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與矯正學校學籍合作:
1、改善校園環境經費:每校每年補助以二十萬元為原則。
2、加班費:協助學籍合作相關教育協助事項之工作人員加班費用;
每校每學年度補助以十萬元為原則;加班費之支給,由學校認定
加班之時數後,參照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之規定支給。
(二)接受少年受刑人、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施以感化教
育學生轉銜或復學:補助改善校園環境經費,每校累計接受轉銜或
復學學生五人以上者,每年補助十五萬元;四人者,十萬元;三人
者,五萬元。累計達三人者,應即申請當年度補助,不得累計至下
年度申請。
(三)輔導前款轉銜學生穩定就學:補助改善校園環境經費,每校累計持
續就學滿六個月之學生五人以上者,每年補助五萬元;四人者,四
萬元;三人者,三萬元。累計達三人者,應即申請當年度補助,不
得累計至下年度申請。
(四)協助推展前三款以外其他矯正教育業務:改善校園環境經費,每校
每年補助以十萬元為原則。
前項各款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
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
十五;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六;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
;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本部
並得視預算編列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本部補助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應以關懷少年觀護所收容學生為目的
;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心理諮商費用:每案每人每次,最高補助一千二百元,每年以補助
二十四次為限。
(二)彈性課程費用:以技能、學藝訓練、探索教育(包括營隊活動)與
藝能運動所需鐘點費、印刷費、材料費及雜費為原則。
(三)其他前二款以外,由非營利法人、團體申請,經本部審查核准之項
目費用。
前項補助,每一非營利法人、團體,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但同一法
人、團體之不同分支機構,以不同事由或活動申請,或以不同少年觀
護所為申請補助計畫之服務對象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法務部矯正署:依第三點所定適用或準用之法令或本部之規定辦理。
(二)與矯正學校學籍合作、接受少年受刑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
置輔導、施以感化教育學生轉銜或復學、輔導轉銜學生穩定就學,
與協助推展其他矯正教育業務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校
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依本部每年所定時間、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
計畫,提出申請。
(三)非營利法人、團體:
1、申請期間:
(1)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間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
日者,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2)前(1)以外之急迫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2、擬具計畫、經費申請表、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及其他
相關文件、資料,向法務部矯正署或該署指定之機關(構)提出
,經該署彙整連同研提之意見,轉送本部核定。
3、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本部受理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後,應依實際需求,核定計畫及補
助金額。
七、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得撤銷原補助處
分。
受補助者執行計畫,有違反經核定之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得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
前二項補助已撥款者,本部得依下列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補助
者:
(一)撤銷補助處分:限期返還全部補助款。
(二)廢止補助處分: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八、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其經核定計畫之變更與經費之核
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之規定辦理。
九、本部及法務部矯正署得至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與矯正學校及少年觀
護所實地訪視;其執行補助計畫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有缺失者,
應通知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