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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矯正教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140939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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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本署)為補助辦理矯正教育,維護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及少年觀護所
  收容學生之受教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法務部矯正署。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教育部所主管,辦
   理第四點相關事項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三)依法登記立案之非營利兒童少年福利服務或教育法人、團體(以下
   簡稱非營利團體)。

三、本署補助法務部矯正署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經費:高級中等學校,每人每年最高核
   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
   稱國中小),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
   師實施要點」之規定。
 (二)矯正學校專業輔導人員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準用「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置專
   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之規定。
 (三)矯正學校身心障礙教育經費補助:
  1、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鐘點費:每週二小時,每小時核定補助八
    百元,每校每學期最高核定補助一萬六千元。
  2、矯正學校特殊教育研習經費:每校每年最高核定補助十萬元。
  3、矯正學校特殊教育教材、教具經費:每校身心障礙學生十人以下
    者,每學年最高核定補助二萬五千元;超過十人者,每學年最高
    核定補助四萬五千元。
 (四)國中小學生學習扶助開班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適用「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要
   點」之規定。
 (五)矯正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教師鐘點費及教育行政費:準用「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之
   規定。
 (六)矯正學校技藝教育設班經費:準用「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及技
   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之規定。
 (七)支援矯正學校特殊教育代理教師經費:每人每年最高核定補助八十
   萬元,每校至多補助二人。
 (八)矯正學校專任代理教師經費:高級中等學校,每人每年最高核定補
   助八十萬元。
 (九)前八目所需人員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勞工退休提繳金及全民健康保
   險之保險費與補充保險費。
 (十)下列相關人員至少年觀護所關懷收容學生所需交通費、鐘點費:
  1、該學生原就讀學校之教職員。
  2、地方政府進用之專業輔導人員,包括地方政府委託民間法人、團
    體或機構辦理輔導服務所進用之專業輔導人員。
  3、前二目以外其他相關法人、團體或機構進用辦理特殊教育及輔導
    之人員。

四、本署補助地方政府及教育部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與矯正學校學籍合作:
  1、改善校園環境經費:每校每年核定補助以二十萬元為原則。
  2、加班費:協助學籍合作相關教育協助事項之工作人員加班費用;
    每校每學年度核定補助以十萬元為原則;加班費之支給,由學校
    認定加班之時數後,參照「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支給
    。
 (二)接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學生轉銜或復
   學:補助改善校園環境經費,每校累計接受轉銜或復學學生五人以
   上者,每年核定補助十五萬元;四人者,十萬元;三人者,五萬元
   。累計達三人者,應即申請當年度補助,不得累計至下年度申請。
 (三)協助推展前二款以外其他矯正教育業務:改善校園環境經費,每校
   每年核定補助以十萬元為原則。
  前項各款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以部分補助或指定項目補助為原則,並依
  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者,最高
  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六;第三級者,百分之八
  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本署並得
  視預算編列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五、本署補助非營利團體,以關懷少年觀護所收容學生為目的;其補助項
  目及基準如下:
 (一)心理諮商費用:每案每人每次,最高核定補助一千二百元,每年以
   補助二十四次為限。
 (二)彈性課程費用:以技能、學藝訓練、探索教育(包括營隊活動)及
   藝能運動所需鐘點費、印刷費、材料費及雜費為原則。
 (三)其他前二款以外,由非營利團體申請,經本署審查核准之項目費用
   。
 (四)非營利團體辦理活動之費用: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且
   每年最高核定補助八十萬元。
  前項補助,每一非營利團體,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但同一團體之不
  同分支機構,以不同事由或活動申請,或以不同少年觀護所為申請補
  助計畫之服務對象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法務部矯正署:依第三點所定適用或準用之法令或本署之規定辦理
   。
 (二)與矯正學校學籍合作、接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
   感化教育學生轉銜或復學,及協助推展其他矯正教育業務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每年五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檢
   附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
 (三)非營利團體:
  1、申請期間:
   (1)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者,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2)前(1)以外之急迫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2、擬具計畫書、經費申請表、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及其
    他相關文件、資料,向法務部矯正署或該署指定之機關(構)提
    出,經該署彙整連同研提之意見,轉送本署核定。
  3、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本署受理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申請後,應依實際需求,核定計畫書及
  補助金額。

七、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得撤銷原補助處
  分。
  受補助者執行計畫,有違反經核定之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得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
  前二項補助已撥款者,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受補助者限期返
  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九、本署及法務部矯正署得至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及矯正學校與少年觀
  護所實地訪視;其執行補助計畫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有缺失者,
  應通知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