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技專校院具有實務專業技術能
力之專任教師,於專業實務應用研發或結果對產業具重要影響與貢獻
,並對國家技職專業人才培育有其卓著貢獻,表揚並激勵教師從事產
學合作及從事技術人才培育,足堪作為典範者,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現任公私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學
校)之專任教師,未曾獲頒本獎項者。
三、推薦程序:
(一)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經濟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環境部
、文化部及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七部會)、產業及學校推薦。七
部會向本部推薦之人選,經本部送所屬學校完成資格審查後,由學
校送交推薦書面資料,向本部推薦之,各領域至多推薦三人。產業
向學校推薦之人選,由學校併入校內推薦人選審查後推薦,學校及
產業推薦人選各領域至多三人。
(二)學校應於本部公告期限前完成七部會、產業及學校推薦人選審查,
並送交推薦書面資料向本部推薦之,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資料上傳
、逾期寄送書面資料(以郵戳或其他等同有效之寄件憑證為憑)或
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被推薦人條件:
(一)最近十年內(女性教師此期間曾請分娩或育嬰假者,得延長至十二
年),實務應用研發或研究有傑出績效,並對國家技職專業人才培
育有卓著貢獻,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1、個人或所帶領研發團隊之研究或研發成果,對產業之技術發展具
原創性、前瞻性,且成果具重大影響,並能反饋於實務教學與專
業技術人才培育,有具體事實者。
2、個人或所帶領研發團隊之研究或研發成果,發揮促進產學緊密連
結合作之效益,並對技職教育專業人才培育有卓著貢獻,有具體
事實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推薦: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一條所定情形之一。
2、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
3、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緩起訴處分確定、懲戒處分,或最近三
年內受申誡以上,或最近五年內受記過一次以上或合計三次申誡
以上之懲處。
4、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程序。
5、曾被撤銷或廢止國家產學大師奬。
6、最近一年曾被推薦而未獲獎。
7、最近十年曾獲得國家講座主持人。
8、推薦當年度申請退休或因離職而非現職教師。
五、審查作業:
(一)由本部聘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經濟部代表、專家學者代表及
產業界代表,組成評選小組。評選小組由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組成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就被推薦人研發及人才培育之具體成效,依「工程領域」、「電資
領域」、「人文、設計、藝術」、「商管及民生」及「農業科學、
生技及護理」等五領域,分別組成審議小組,由本部業務單位指定
召集人,並由召集人邀集專家學者七人至十九人組成。
(三)本部審查作業期間以自受理學校推薦截止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為原則。審查程序分為以下三階段:
1、初審:本部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初審被推薦人之條件資料;
通過者,始得參與下一階段審查。
2、複審:由審議小組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分別送專家學者
代表七人至九人評審後,再由審議小組複審;通過者,始得參與
下一階段審查,並為國家產學大師獎入圍者。
3、決審:國家產學大師獎入圍者向評選小組簡報後,經評選小組委
員決審;通過者,由本部遴選為國家產學大師奬獲獎人員。
六、遴選原則:
(一)依被推薦人研究或研發成果之成就(如產學合作計畫、專利、技術
移轉、實務研究升等)、實務應用研發成果、產業貢獻或產值提升
等,呈現在投入專業實務應用研發或產學合作成果對產業及技職專
業人才培育之具體重要影響及貢獻。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每年擇優遴選至多十名獲獎人員,各領域依實際審
查結果可流用名額;如無適當獲獎人員,得從缺。
(三)曾獲獎一次即成為終生榮譽,不得再接受推薦或遴選。
七、獲獎獎勵:
(一)經遴選為國家產學大師奬獲獎人員,由本部舉辦頒獎典禮,頒給每
位國家產學大師獎獲獎人員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獲獎人員以相同研究或研發成果及人才培育成效申
請當年度其他政府機關(構)相關獎項並獲獎者,不得重複領取其
他政府機關(構)當年度公務預算所提供之獎金。
八、其他:
(一)被推薦人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不予退還。
(二)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如有請託本部相關情事,受請託者應向評選
小組報告,並得取消該被推薦人之入選資格。
(三)本獎項對於被推薦人資料,不負認定之責。如有第三人對被推薦人
所為之聲明提出異議,概由被推薦人負責解決。如被推薦人無法解
決,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全部獎金及獎座。
(四)本部得敦請獲獎人員參與教育經驗分享、教學理念傳承及產學合作
推廣等相關活動。另學校得將獲本獎項納入學校獎勵教師優良表現
項目、多元升等及免受教師評鑑等規章制度考量,以多元方式展現
教師研究(發)成果及其成就表現。
(五)經遴薦獲獎人員,有不實或舛錯者,本部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其
領受之獎金及獎座;其獲獎後有第四點第二款規定之情事者,本部
應廢止其資格,並追繳其領受之獎金及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