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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藝行字第1070000483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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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充分利用及管理會議室,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場地以提供文教性質之演講、研討會、教育訓練、行政會議使用為原則。

三、本要點所稱會議室係指本館第二會議室及第三會議室。

四、使用原則:

(會議室以本館使用為優先,未用時段始開放租用,如遇本館有臨時急用或特殊情況,得經雙方協商,調整外租使用時間。

(經本館核准申請之機關團體學校或民間單位。

五、會議室地點及規模:(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四十三號)

場地

坪數/最多容納人數

第二會議室

約十五坪/約四十人

第三會議室

約二十坪/約四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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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時段及費用:

(使用時段:政府機關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

(場地使用費:依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場地設施維護規費收費標準辦理。

七、申請時間:於使用前一個月填寫使用申請表(如附表),經核准後,至遲於會議前二天繳納費用,始得使用,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

八、注意事項:

(會議室各項設備,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使用;私接器材需經同意始可架設,並注意用電安全。

(會議室內嚴禁擺放商品出售或任何形式之商業行為。

(不得於會議室內張貼海報及破壞牆面。

(不得攜帶易燃物等危險物品進入或使用。

(本館全面禁止吸菸、嚼食口香糖、檳榔或設置餐飲區。

(備有飲水機可供使用,請自備飲水器具。

(會議結束後,需將桌椅恢復原狀、歸還設備、回復清潔,經管理員確             認後,始得離開。

()  使用單位應妥善保管及使用器材,若因不當操作造成汙損或遺失,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