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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研究教師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 1121800021 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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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結合現職教師專業知能與實務經
  驗,共同進行教育研究發展工作,特置研究教師,並訂定本要點。

二、協助本院推動研究主軸相關任務,同時促進研究教師專業知能發展,
    其主要工作及活動如下:
 (一)參與教育政策規劃及國家教育資料庫工作。
 (二)協助推動課程綱要轉化及成效評估。
 (三)參與測驗試題研發、審修及品質分析。
 (四)協助基礎知識需求分析及教材研發。
 (五)協助教育重大議題分析探究。
 (六)參與相關增能工作坊,並視專長擔任講師或進行教學演示。

  
三、遴選及聘任:
(一)    研究教師需為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
合格專任教師。
(二)    本院各研究中心於每年二月一日前依研究主軸需要提出申請,
由綜合規劃室於二月十五日前簽辦成立審查小組,依據任務項目、遴選資
格、領域專長及推薦理由等項目辦理審核。如遇特殊情形得以專簽辦理。
(三)    經審核符合本院研究發展需求之研究教師,由本院函請其主管
機關及所屬學校同意後聘任之,並優先與其所屬學校進行專業發展合作及
分享研究成果。
(四)    研究教師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並得續聘,其聘期以連續
四學年為限;惟任職期間評核表現傑出且經學校同意者,得優先續聘,不
受四學年之限制。
(五)    研究教師於聘期中有不適任情形者得解聘之。



四、運作及經費:
(一)研究教師於聘書規定服務期間,得免兼任導師職務,至本院院區或
      本院指派之地點,參與相關會議、活動或研究發展工作之必要時,
      星期四、星期五均予公假,不排課。
(二)研究教師於服務期間,每週減授課十二節,減課後之每週授課節數
      ,視為研究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實授節數超過基本授課節數
      者,得依規定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三)本院覈實支給研究教師減授課所需代課鐘點費或超時授課鐘點費,
   並負擔所屬學校行政協助費用每校每學年新臺幣七萬元整,用於支
   應學校課程發展及教師專業成長所需費用。
(四)研究教師參與本院相關會議或活動,所需差旅費及相關費用由本院
   支應。
(五)研究教師於星期一至星期三參與本院會議或活動,其代課鐘點費由
   本院額外支應。

五、工作評核:
(一)研究教師任職期間於本院之服務績效,由本院就任務執行、諮詢協
   作及院務推展等項目綜合評核,並函送評核結果至其主管機關,轉
   請所屬學校辦理年度考核。
(二)研究教師於本院指定工作任務有特殊貢獻者,由本院函請其主管機
   關,就該研究教師及所屬學校校長從優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