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立中小學校編制內之合格有給專任教師者於任職前擔任代理教師,其曾任代理教師之年資,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專任教師之休假年資。
二、本部104年9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19125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惟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原依上開函釋規定已併計休假年資,如續兼未中斷者,或爾後未續兼,嗣後再兼任行政職務者,仍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