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教師專業成長、團隊合作、創新教學、適性輔導、樹立優質教學典範,以提升教師教學績效及提高教學品質,並執行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三、教學卓越獎每年辦理一次,依所提方案教學對象分組如下:
(一) 高級中等學校組。
(二) 國民中學組。
(三) 國民小學組。
(四) 幼兒園組。
參賽教師同時任教於不同教育階段,應擇一組別參賽;校長亦同。
第一項各組給獎名額,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五、教學團隊之評選,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一) 初選:採自薦及他薦二種舉薦方式;以書面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錄資料為原則。高級中等學校組劃分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六區,由各區就舉薦之教學團隊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國民中學組、國民小學組及幼兒園組(包括各附設國中部、國小部、幼兒園及完全中學國中部)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舉薦之教學團隊評選後,函報推薦名單參加複選。
(二) 複選:以送件資料書面審查及發表會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錄資料為原則,由本部評選後核定;本部得委託地方政府、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各地方政府得依初選結果,以複選推薦名額三倍為限,辦理地方教學卓越獎表彰,辦理初選活動經費及獎金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前項補助經費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六、辦理初選機關依前點規定推薦之教學團隊數如下:
(一) 高級中等學校組劃分為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六區,各區並依主管學校之教師人數比例分配,即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二千人以下得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以上,每增加滿二千人得推薦一團隊,至多以推薦二十團隊為限。
(二) 國民中學組教師人數二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至四千人推薦二團隊,四千零一人以上推薦三團隊。
(三) 國民小學組教師人數三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三千零一人至六千人推薦二團隊;六千零一人至一萬人推薦三團隊,一萬零一人以上推薦四團隊。
(四) 幼兒園組教保服務人員人數二千人以下推薦一團隊,二千零一人至四千人推薦二團隊,四千零一人以上推薦三團隊。
第 一 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癌症醫學教育研究及癌症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並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癌醫中心醫院為管理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教學訓練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以轉撥計價方式與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互相調撥;其作業程序,由國立臺灣大學另定之。
第 六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八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十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