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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語文領域-英語文2.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語文領域-英語文 3.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語文領域-英語文4.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語文領域-第二外國語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31889B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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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7416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31889B

訂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語文領域-英語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語文領域-英語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語文領域-英語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學暨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語文領域-第二外國語文」,並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