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新南向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
聯盟或跨校整合方式辦理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計畫申請條件及原則:
(一)設立學術型領域聯盟組織:
1、領域分別為:商管及社會科學、工程、醫藥、農業、教育及人文
等,擔任行政窗口之學校應邀集合適之學校(約二校至四校)共
同參與,並提出申請計畫。
2、各學術領域聯盟應並設立跨校之決策機制,並於計畫申請時,須
就擬推動事項、審議補助案及經費配置由聯盟內學校共同決定。
3、補助學術合作案及人員選送計畫,研究計畫須由學校先行自我評
估重要性並由學校統一提出,並需遵守學術倫理相關規範。
(二)設立經貿產學資源中心:
1、擔任行政窗口之學校應邀集合適之學校(約二校至四校)共同參
與,並提出申請計畫。
2、各經貿產學資源中心應並設立跨校之決策機制,並於計畫申請時
,就擬推動事項、審議補助案及經費配置由中心內學校共同決定
。
3、國內師生田野調查及研究計畫:
(1)以補助個人為單位之田野調查及研究計畫模式,個人之研究計
畫須由學校先行自我評估重要性並由學校統一提出,並需遵守
學術倫理相關規範。
(2)每校申請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人為原則,每校申請每國選送人數
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三、計畫補助經費及原則
(一)設立學術型領域聯盟組織:
1、各項領域聯盟整體費用以每年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為
上限,作為該聯盟辦理研討會及相關學術活動之行政作業費用。
行政窗口學校須與新南向國家特定領域之頂尖大學建立連結,並
協助國內大專校院與該頂尖大學就該領域進行學術研究及教學之
合作交流(如合作開課、選送教師及學生等事宜)。
2、各學術型領域聯盟行政窗口學校應函文各大學公告申請資訊,並
請學校彙整申請案件後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
3、學術領域研究合作案:一案補助以四十萬元為上限。
4、選送我國師生赴新南向國家進行學術領域之研究、研修與講學:
師生每人補助以十二萬元為上限,出國研究時間需達六週以上。
5、南向國家教研人員(包括博士生、博士後)來臺進行研究合作:
每人補助以三十萬元為上限,來臺研究時間需達六個月以上。
6、各計畫申請人及同一計畫題目至多獲得前揭二個項目之補助,所
獲補助項目合計補助金額以七十萬元為限。
7、為使經費得以有效運用,各項計畫以編列業務費為限。
(二)設立新南向主要國家之經貿產學資源中心:
1、經貿產學資源中心整體費用:補助各國別經貿產學資源中心五百
至八百萬元,依各國別之拓點困難程度調整經費配置。
2、經貿產學資源中心整體費用之行政費用執行以下工作項目:
(1)應於國外設立臺商協會之據點,以便連結當地臺商需求。
(2)服務對象為大專校院。
(3)舉辦與產業相關活動,架構整合資源平臺,彙整實習機會,針
對畢業生舉辦就業媒合博覽會,並推動文化經貿交流活動。
(4)協助審核補助田野調查及研究計畫(開放其他大學皆可提出申
請)以利連結當地與我國之資訊彙整。
3、各經貿產學資源中心聯盟行政窗口學校應函文各大學公告申請資
訊,並請學校彙整申請案件後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
4、補助我國師生田野調查及研究計畫:
(1)現有經貿產學資源中心依生活物價及距離分為以下二大類國別
:第一類國別包括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第二類國別包括
緬甸、越南、菲律賓、印尼及泰國。
(2)第一類國別:補助每人十五萬元為上限,依各國別申請出國研
究時間需達六週以上。
(3)第二類國別:補助每人十二萬元為上限,依各國別申請出國研
究時間需達六週以上。
(4)各經貿產學資源中心行政窗口學校應函文各大學公告申請資訊
,並請學校彙整申請案件後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
(5)個人申請國別為二國以上者,請填寫申請志願序,並敘明各國
申請時間。
(6)本部依國別審核,每人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另每人申請題目
僅以補助一次為限。
(7)為使經費得以有效運用,各項計畫以編列業務費為限。
(三)東南亞語課程方案(馬來語、印尼語、緬甸語):
1、補助學校開設跨校課程,每門課程修課人數需達四十人以上,每
門課補助以五十萬為上限,學校可用於聘任專案教師或兼任教師
之用途。
2、為推廣東南亞語言,必要時本部得專案補助學校或研究機構開設
東南亞語言課程及相關事宜。
3、本案補助對象為各主辦學校,並由其負責結報作業。
四、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原則:
(一)經費不得用於下列情形:
1、新聘編制內師資。
2、新建校舍建築。
(二)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行政院各
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其報酬已包括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支付演講費、諮詢費、
審查費、顧問費等費用。
(三)本計畫聘用專、兼任研究人員、專案教師、行政助理及教學(研究
)助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專案教師: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者,應由學校自籌款勻支
。
3、各計畫所增聘專任研究人員、助理之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費
、勞退基金(或離職儲金)。
4、學生擔任本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強
化學校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辦理。學習型助理
支給之獎助學金,或僱傭型助理支給之薪資、勞健保及勞退基金
(離職儲金費用)等經費,得由補助經費支應。
(四)出國師生所需國外差旅費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編列
報支,各出國計畫應由學校自行從嚴審核。
(五)本計畫經費除另有規定外,採分年分期撥付方式,以學校為單位,
補助金額於四百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付。金額超過四百萬元
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必要
時,本部得調整撥付期程、延期或停止撥付。
(六)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
1、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
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辦理
。
2、使用本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並應貼妥「
○○年度○○○○○○○○計畫經費補助」字樣之標籤,圖書期
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
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3、各學術型領域聯盟組織由各領域之行政窗口學校統一負責經費請
撥及結報作業。各項補助經費由各聯盟學校備領據向行政窗口學
校請款並撥付後,其經費報支、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
,應由各聯盟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將「經費收支報告表」
送行政窗口學校彙整,行政窗口學校應負責經費執行之管控責任
及核結。各領域之行政窗口學校有結餘款者,應依本部核定補助
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其屬實施校務基金者,亦同。
4、各經貿產學資源中心由各國別之行政窗口學校統一負責經費請撥
及結報作業。各項補助經費由各中心學校備領據向行政窗口學校
請款並撥付後,其經費報支、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
應由各中心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將「經費收支報告表」送
行政窗口學校彙整,行政窗口學校應負責經費執行之管控責任及
核結。各國別之行政窗口學校有結餘款者,應依本部核定補助金
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其屬實施校務基金者,亦同。
5、東南亞語課程方案考量實際執行情形,由各主政學校負責經費請
撥、支用,及結報作業。
(七)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要點辦理,如有未盡
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
(八)本計畫如有未執行項目之經費,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本部,
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亦同。
(九)本部得視學校計畫執行情形、辦學品質及相關專案查核結果,酌予
調整、刪減或停撥補助經費。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學校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填具成果報告表併同成
果提報本部考核。
(二)獲補助學校應與接受本計畫補助或參與之學員簽訂同意書,成立專
責單位蒐集學生學習過程及畢業流向之相關資料,並應無條件授權
本部利用,作為本部建立校友人才庫、評估學校計畫執行及整體計
畫方案成效之用。
(三)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分享經驗進行交
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