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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新住民子女國際培力產學專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070044432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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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新南向政策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與台商企業及技專校院合作,開設國際培力產學專班(以下簡稱專班),精進學生技職能力,培育專業國際產業技術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高級中等學校: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或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國際培力產學專班:指學校為強化學生海外就業能力,採下列二種模式辦理:

1、實習課程模式: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三年內以實習課程模式,所辦理之專班。

2、產學攜手合作模式:在技專校院階段以產學攜手合作模式,所辦理之專班。

(臺商企業: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三、學校辦理專班,應遵行下列規定:

(學校應就校內所開設之專業類科,洽詢臺商企業合作意願及人力需求,尋求技專校院合作,並分別簽訂合作意向書。

(學校應依前款人力需求,進行學生就業意願調查,並以有意願赴海外臺商企業就業之新住民子女學生為優先。

(專班學生人數,以四十人為原則。

(專班課程設計,申請學校應與合作企業及技專校院就未來職場所需就業能力。專校院共同研定,建立整合性課程,並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實施,設計與臺商企業連結之校外實習課程或校內併校外實習課程,課程實施方式可採下列幾種方式:

1、強化赴職場體驗

2、赴訓練機構接受訓練

3、遴聘業界專家進行協同教學

4、其他能提升學生實務能力及促進就業之措施

(學校辦理本專班並應考量依教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及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專班注意事項規定銜接技專校院。

四、學校辦理專班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擬訂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政府彙整列冊送本署。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開班目標與特色、師資條件、合作企業遴選、學生就業意願調查、專班學生人數、專班課程設計及預期效益。

五、前點第一項申請,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之內容及補助必要性予以審查;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後,通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及地方政府,並由地方政府轉知其主管之學校。

六、本要點補助本專班每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補助項目及支用基準如下:

(學生:

1、業界實習補助款:補助參加業界實習之學生膳費及雜費等相關費用,每人每日二百五十元,每人每月最高以六千元為限;產業機構提供膳宿者,不重複補助。

2、保險費:學生赴產業機構實習之團體意外保險費。

(教師:

1、授課鐘點費:配合課程規劃或調整,其增加之鐘點費用,校內教師授課每節四百至五百五十元,業界專家(業師)授課每節八百元。

2、教師輔導費:教師赴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之輔導費,每星期每班至多排定二人次,每人次核發三節鐘點費。

3、交通費:教師赴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輔導訪視、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之交通費,依實際往返核實報支。

(學校:

1、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

2、租車費:專班赴職場體驗或產業機構實習之租車費。

3、設備維護費和實習材料費:專班學生實習所需之設備維護及材料費用,各以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為限。

4、物品耗材費:辦理專班所需之相關文具耗材等費用,以總經費百之十為限。

5、差旅費:依實際需求核實報支。

6、雜支:以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

          前項補助,應專款專用,並不得重覆報支。

(本專班配合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者,高職端經費由本專案補助之,產學攜手合作計畫不再重覆補助。

七、申請案之經費編列,應符合計畫開班需求,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八、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依作業要點規定檢送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結案;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依作業要點規定,由各該學校主管地方政府將成果報告彙整列冊報本署辦理結案。

九、本署為瞭解受補助對象執行計畫之情形,得進行成效評估。

十、學校辦理專班績優者,本署或地方政府得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