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實施,落實「前瞻基礎建設-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所需之基礎教學、校訂課程之實習教學設備及優化實習教學場域環境,增進學生之實作能力,強化產學連結,建立職業尊榮感,提升社會大眾對技術及職業教育之重視及肯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 設有專業群科、實用技能學程或專門學程之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二) 本署委由學校設立之群科中心或技術教學中心。
三、補助項目
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 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
1、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課程綱要各群科需求之實習設備。
2、群科中心所定「校訂基礎教學設備參考表」之實習設備。
3、辦理實作評量所需增加之實習設備。
(二) 改善實習教學環境及設施
1、改善實習或實驗教學場域。但不包括一般教室或公共設施。
2、改善通風、照明、地板、電力或其他安全相關設施。但不包括建築物之興建及耐震補強。補助範圍如下:
(1) 影響學生實習安全之環境設施。
(2) 危險電力修繕。
(3) 漏水修繕及維護。
(4) 環境安全衛生設施修繕。
(5) 提升學生實習成效,促進產學連結之需求設施。
(6) 其他有助於增進實習工場安全之設施。
(三) 學校發展校訂課程所需設備及業界捐贈教學設備之處理
1、發展多元選修、同校跨群、同群跨科、同科跨班及其他校訂課程所需實習設備。
2、發展專業群科、專題實作及創新產業特色課程所需實習設備。
3、業界捐贈教學設備所需搬運、安裝、訓練及其他相關費用。
(四) 精進群科中心或技術教學中心設備
1、群科中心協助推動學校實施課程綱要技能領域新增科目教師增能研習所需設備。
2、技術教學中心協助鄰近學校學生實習所需設備。
3、群科中心或技術教學中心得依本署要求,購置學生技藝競賽所需提供各該中心或主辦學校借用之設備。
四、辦理期程
本補助辦理期程,自一百零七年起至一百十年;每年度之申請、審查、執行、督導及考核期限,依本署於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之公告或署函通知。
五、申請及審查
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及審查基準如下:
(一) 申請程序
1、學校應參加每年度本署辦理之計畫申請說明會,並依說明之申辦方式為之;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之申辦流程如附件一,其他補助項目之申辦流程如附件二。
2、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至本署建置之高級中等學校設備調查系統網站填報計畫書並下載後,向本署提出申請。
3、群科中心及技術教學中心應參加本署辦理之聯席會議,並依說明之申辦方式提出書面計畫申請。
(二) 審查原則
1、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
(1) 本署依各群科設備成本,規劃其補助比率。
(2) 學校上傳財產管理資料並依課程計畫之科目填報實際設備需求,本署依學校填報結果審查後補助。
2、改善實習教學環境及設施:
(1) 本署依學校所提計畫書急迫改善程度,予以優先補助。
(2) 學校計畫書應檢附工場現況及未來規劃之設計圖供審查。
3、學校發展校訂課程所需設備及鼓勵業界捐贈教學設備之處理:
(1) 以學校之課程計畫書為審查之依據;未納入學校課程計畫書之科目,不予補助。
(2) 開設符合國家重點創新產業之校訂科目者,優先予以補助。
(3) 業界捐贈教學設備必須能實際運用於學校相關課程教學才得申請補助。
4、精進群科中心或技術教學中心設備:依群科中心或技術教學中心需求之關聯性、完整性、可行性、效益性、必要性、實習設備統整運用共享機制規劃與否等原則進行審查。
六、補助基準、編列原則
本補助基準及編列原則規定如下:
(一) 補助基準
1、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之規定,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應編列百分之二十相對配合款。
2、學校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者,各該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二) 經費編列原則
1、申請補助維修經費者,維修經費編列不得超過原設備採購金額百分之三十,並納入學校充實基礎教學實習設備補助款中合併計算。
2、計畫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其經費用途項目,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本補助經費請撥及核結,規定如下:
(一)
本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結,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學校可依據核定項目表中之參考規格及參考單價進行採購,實際採購金額不得高於參考單價百分之二十,採購規格得視學校實際需要依參考規
格酌予調整之。
(三)
本補助經費不得支應於學校其他例行性項目。執行時,學校得依實際需求於同群中跨科流用。學校各科之結餘款得統整採購本署核定之設備,
不受同群之限制。
八、成效考核
本補助執行成果,依下列規定督導考核:
(一) 由本署聘請專家學者進行本補助執行績效之考核;必要時得予訪視或專案查核。申請改善實習教學環境及設施通過執行學校,應接受本署執行進度之控管。上述考核及控管將作為下次申請補助、中止補助之參考。
(二) 前一年度計畫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十或考核成績不佳者,下次申請得不予補助或降低補助金額。
(三) 執行各項計畫經費之支出及核結,如有不實,應追繳其補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