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之規定,推動及
辦理戶外教育,結合國家向山向海致敬政策目標,研發優質戶外教育
課程,提升戶外教育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對象、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1、項目: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者。
2、基準:每校核定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二)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1、項目: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及實踐。
2、基準:每案核定最高三十萬元。
三、本補助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擬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直轄巿、縣(巿)政府主管
之學校,向各該政府申請,並經各該政府彙整列冊,於每年五
月三十一日前報本署審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於每年五月三
十一日前逕向本署申請。
(二)本署受理前款申請後,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必
要時,得依審查小組之意見,請申請學校調整計畫書內容。
(三)申請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本署核定計畫書及核定金額後
,通知直轄巿、縣(巿)政府轉知學校;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由本署逕行通知。
前項第一款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者:
1、如何與學校課程、國家向山向海致敬政策目標結合。
2、場域之選擇符合課程內容需求。
3、跨校合作者,其戶外教育活動之共同籌劃細節。
(二)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及實踐:
1、課程理念及目標: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國家向山向海
致敬政策目標之關聯或銜接,及與學校本位、特色課程與
議題融入之關係。
2、課程規劃:課程目標、教學設計、課程實施方式及與學生
學習成效評量間之關聯。
3、教學設計:主題式學習、體驗式學習、整合性學習、學生
為中心學習、地方本位之學習,及與學生在校學習有效銜
接之完整性學習。
4、課程實施:課程研發團隊之籌組、前置規劃方式、資源之
運用及與相關活動場域建立合作夥伴關係。
5、課程評估及分享:課程研發需求分析、課程效益達成狀況
、學生學習效益及其他與學生學習表現相關事項之評估,
並與他校分享辦理經驗。
四、本補助之審查基準,規定如下:
(一)辦理戶外教育活動者:
1、計畫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效益性。
2、以偏遠地區學校優先補助,學校得依序用於下列項目:
(1)優先用於補助家境清寒學生參加學校辦理戶外教育
活動所需門票費及餐費。
(2)其次用於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活動整體所需講座鐘點
費、差旅費、材料費、租車費、短程車資及其他必
要之費用。
(二)研發優質戶外教育課程及實踐:
1、計畫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效益性。
2、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有無依教育部與所屬
機關(構)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
則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所定財力
級次,編列相對配合款。
本補助所需經費之編列,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教育部經費核結要點)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二款補助,為課程教學之需,得編列資本門費用;其經費額
度,以總經費百分之十為限。
五、本要點補助比率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學校:全額補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
級次,就審查核定之金額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
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二;第三級者,百
分之八十五;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百分之九
十。
(三)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
殊需要予以調整,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規定如下:
(一)經費動支程序:
1、受補助學校應於收受本署核定函後七日內,檢附領據報本
署辦理經費請撥事宜。
2、核定之計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
之學校,應由學校報各該政府核轉本署核定後,始得依變
更之計畫書辦理;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核定後為
之。但情況緊急,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報本署核定者,不
在此限。
(二)核結作業:
1、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經費核結要點
之規定辦理。
2、學校應依核定之計畫書,於計畫期程截止日前執行完畢,
並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教學活動書面報告及
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核結;直轄市、縣(市)政
府主管之學校,應由各該政府轉報本署辦理核結。
3、執行計畫書經費之支出及核銷,有虛偽不實、違反核定之
計畫書或相關法令者,本署應廢止本補助之全部或部分處
分,並由本署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全部或部
分補助款。
七、本補助之成效考核,規定如下:
(一)申請學校應參與本署舉辦戶外教育之相關成果發表,作為本署
後續補助相關計畫經費之參據。
(二)學校得視辦理戶外教育之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績效卓著者,依
權責從優敘獎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