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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4083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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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偏遠地區學校分為離島地區學校及臺灣本島偏遠地區學校,並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或其他因素,各分為下列三級:

一、極度偏遠。

二、特殊偏遠。

三、偏遠。

第 三 條  前條離島地區如下:

一、金門縣。

二、連江縣。

三、澎湖縣。

四、屏東縣琉球鄉。

五、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

第 四 條  離島地區學校之分級,依行政區域,規定如下:

一、極度偏遠:

(連江縣:東引鄉、莒光鄉。

(澎湖縣:望安鄉花嶼村。

二、特殊偏遠:

(金門縣:烈嶼鄉。

(連江縣:北竿鄉。

(澎湖縣: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馬公市虎井里及望安鄉花嶼村以外之各村。

(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

(屏東縣:琉球鄉。

三、偏遠:

(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寧鄉、金沙鎮。

(連江縣:南竿鄉。

(澎湖縣:馬公市虎井里以外之各里。

  離島地區縣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擬具所轄學校名單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前項所定學校之級別有調整必要時,縣主管機關應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併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

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交通、文化、生活機能、數位環境及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之各款評估指標,按附表計量模型(probit  model)計算臺灣本島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極度偏遠、特殊偏遠及偏遠之各級別學校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前項各級別學校數範圍內,依第六條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並擬具偏遠地區學校名單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因情況特殊,於前項所定各級別學校總數外,偏遠級別校數有增加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併報中央主關機關審查核定。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之校數,及第六條至第十條之指標分級認定後,逕予核定為偏遠地區學校。

第 六 條  交通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所在地海拔高度。
  二、學校距火車站、高速鐵路站、大眾捷運系統站、輕軌系統站之最短行車距離。
  三、學校距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辦公室所在地之最短行車距離。
  四、學校距鄉(鎮、市、區)公所之最短行車距離。

第 七 條  文化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位於山地鄉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二、學校所在村(里)之高等教育肄(畢)業人口比率。
  三、學校所在鄉(鎮、市、區)之公私立幼兒園核定之招收人數。
  四、學校所在鄉(鎮、市、區)圖書館、博物館及運動場館之總數。

第 八 條  生活機能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所在村(里)之人口密度。 
  二、學校所在鄉(鎮、市、區)郵政、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之總數。
  三、學校所在鄉(鎮、市、區)醫療院所數目。

第 九 條  數位環境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所在鄉(鎮、市、區)行動通信基地臺數目。
  二、學校所在鄉(鎮、市、區)中央行政機關室內公共區域免費無線上網熱點數目。

第 十 條  社會經濟條件因素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學校所在村(里)年平均家戶所得。
  二、學校所在鄉(鎮、市、區)工商家數。
  三、學校所在村(里)老化指數。

  十一  條  偏遠地區學校之分校或分班,應與本校分別認定、分級,並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十二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偏遠地區學校計量模型(Probit  Model):

           PrRemoteit=1│XitXitβ)

         Pr:指機率(probability)符號,學校成為偏遠地區學校之機率函數模型。

         i:指學校。

         t:指學年度。

         Remoteit=1:指學校為偏遠地區學校。

         Xit:指影響學校成為偏遠地區學校之變數,即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列各項評估指標。

         β:指各變數對應之係數。

         Φ:指標準常態分配之累積機率密度函數,導出學校成為偏遠地區學校之機率預測值(偏遠地區學校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