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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匯款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 1121800298 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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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確保匯款正確率,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為確保受款人金融資料正確性,承辦人員於編輯受款人資料時,應先查核受款人原留資料,另針對首次領款之受款人,應請受款人提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以利承辦人員核對,正確建檔。
三、承辦人員於編製匯款清冊時,應仔細核對受款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廠商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金融機構代號、金融機構名稱、匯款帳號、戶名及地址是否正確並完整,以避免產生資料錯誤及無法匯款,退回重匯之情形。
四、為因應金融機構合併,銀行名稱、分行別及銀行代碼變更問題,承辦人員可至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網站(首頁>便民服務>總分支機構)取得最新金融機構完整代號及名稱。
五、本院辦理匯款時,如因受款人資料錯誤,受國庫署支付管理組或金融機構退回,承辦人員應於退件當日提供正確資料回覆相關人員辦理後續更正,必要時主計人員得彙整退件紀錄及承辦人員相關說明後提業務協調會報檢討,並列入年終考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