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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71800616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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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善用社會人力資源,促進民眾參與
  服務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招募資格
  凡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服務熱忱者。
三、服務時間
  配合本院公務時間,每次至少服務一個工作時段三小時。
四、報名及錄取方式
  採親自報名或通訊報名方式辦理,經志工運用單位面談後,通知錄取
  與否。
五、服務內容
  依本院志工運用單位視業務需求辦理。
六、權利義務
 (一)志工為無給職,惟每次來院服務時間滿三小時者,補助交通費一
    百元,若一天服務兩個工作時段,另補助誤餐費八十元。
 (二)由志工運用單位施予在職訓練及工作督導,並遵守本院相關規定
    。
 (三)可借閱本院圖書,並依本院圖書館館藏資料借閱暨閱覽規定辦理
    。
 (四)由本院辦理團體意外保險。
 (五)受邀參加本院舉辦之各類活動。
七、獎勵
 (一)得視實際需要向本院申請服務證明。
 (二)年度服務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致贈感謝狀,以表彰其服務精
    神。
八、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