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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家教育研究院獎勵傑出研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71800612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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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深化研究品質,獎勵具有傑出研
  究表現之人員,以提升本院教育研究之影響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必要時得從缺。
三、本要點設置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委員由本院副院長、
  主任秘書、三至五名單位主管、兩名副研究員以上代表及三至五名院
  外學者專家組成。會議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長擔任。副研究員以上代表
  另由研究人員會議推舉產生,任期為兩年;本院主管與院外學者專家
  由院長遴聘之。
四、評審內容如下:
  本會委員應考量申請者與本院研究有關之服務績效,再就申請者之學
  術研究表現(學術專書、論文著作、榮獲獎項、殊榮情形與研究成績
  等)進行審查,且申請者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研究成果獲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
    者。
  (二)參與本院學術研究或政府政策評估研究,績效卓著。
  (三)出版學術專書或論文著作,在學術上確有重要貢獻。
  (四)主持或共同主持大型研究計畫,研究結果具重大影響與參考價值
    。
  (五)獲邀參加國際性學術研討會,擔任大會主講人。
  (六)獲得重要學術獎項。
  (七)擔任重要國際學術期刊編輯委員,獲學界肯定。
五、申請者應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填寫獎勵傑出研究申請表(如附表),並
  送交綜合規劃室彙整。
六、依本要點獲獎勵傑出研究獎者,將由本院公開表揚,並致贈獎狀及獎
  品,以茲鼓勵。另獲獎者於核定獲獎後一年得免簽到退。
七、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