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落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五十三條規定,輔導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
治組織(以下併稱學生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
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會:以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
人)及依其組織章程產生之其他幹部所成立,代表學生辦理自治事
務及依法令參與學校相關會議,每校以一個為限之自治組織。
(二)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群、科、學程、部、宿舍或其他事項為單位
,依其組織章程或學校相關規定產生之負責人及其他幹部所成立,
代表該單位學生辦理自治事務及依規定參與學校相關會議之自治組
織。
三、學校應輔導學生組織之運作,並遴聘相關單位主任、組長、教師或其
他適當人員授課或提供必要協助。
前項單位主任、組長、教師或人員授課者,得適用或準用公立中小學
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規定,支領鐘點費。
學生組織代表學生辦理自治事務,學校應予尊重並建立反映管道,處
理學生組織會議決議或其他建議事項。
四、學生會應冠以學校名稱。
五、學生會應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符合民主精神之組織章程,報學校備
查;其組織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宗旨。
(二)會員權利及義務。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之職稱、任期、選舉罷免方
式及會議召開與議決方式。
(四)組織及任務。
(五)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人)及其他幹部之職稱、任期、
選舉罷免方式、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代理方式及補選機制。
(六)經費之編列、預、決算及財務監督機制。
(七)會費之收退及支用。
(八)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六、學生會以全校在校學生為當然會員,其他相關自治組織由學校在校學
生依個人意願參加,並依組織章程或學校相關規定,享有權利並負擔
義務。
七、學生會應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下列事項:
(一)學生會組織章程。
(二)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三)其他依法令或組織章程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事項。
八、學校應於必要範圍內,補助學生會基本行政庶務支出及其他相關經費
。
九、學校應協助學生會建立校內外活動之標準作業流程;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項目:
(一)活動企劃及執行。
(二)活動經費支用及來源。
(三)活動辦理成效及檢討。
學校得視前項活動之性質及目的,依學生請假規定核准公假或事假。
十、學校應協助學生會定期進行自我檢核,作為學生會運作之參考;其他
相關自治組織之輔導,由學校視實際狀況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