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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字第1070102254號函訂定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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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協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落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五十三條規定,輔導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
  治組織(以下併稱學生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
  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會:以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
   人)及依其組織章程產生之其他幹部所成立,代表學生辦理自治事
   務及依法令參與學校相關會議,每校以一個為限之自治組織。
 (二)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群、科、學程、部、宿舍或其他事項為單位
   ,依其組織章程或學校相關規定產生之負責人及其他幹部所成立,
   代表該單位學生辦理自治事務及依規定參與學校相關會議之自治組
   織。

三、學校應輔導學生組織之運作,並遴聘相關單位主任、組長、教師或其
  他適當人員授課或提供必要協助。
  前項單位主任、組長、教師或人員授課者,得適用或準用公立中小學
  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規定,支領鐘點費。
  學生組織代表學生辦理自治事務,學校應予尊重並建立反映管道,處
  理學生組織會議決議或其他建議事項。

四、學生會應冠以學校名稱。

五、學生會應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符合民主精神之組織章程,報學校備
  查;其組織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宗旨。
 (二)會員權利及義務。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之職稱、任期、選舉罷免方
   式及會議召開與議決方式。
 (四)組織及任務。
 (五)會長(主席或其他類似名稱之負責人)及其他幹部之職稱、任期、
   選舉罷免方式、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代理方式及補選機制。
 (六)經費之編列、預、決算及財務監督機制。
 (七)會費之收退及支用。
 (八)章程之訂定及修正。

六、學生會以全校在校學生為當然會員,其他相關自治組織由學校在校學
  生依個人意願參加,並依組織章程或學校相關規定,享有權利並負擔
  義務。

七、學生會應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下列事項:
 (一)學生會組織章程。
 (二)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三)其他依法令或組織章程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之事項。

八、學校應於必要範圍內,補助學生會基本行政庶務支出及其他相關經費
  。

九、學校應協助學生會建立校內外活動之標準作業流程;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項目:
 (一)活動企劃及執行。
 (二)活動經費支用及來源。
 (三)活動辦理成效及檢討。
  學校得視前項活動之性質及目的,依學生請假規定核准公假或事假。

十、學校應協助學生會定期進行自我檢核,作為學生會運作之參考;其他
  相關自治組織之輔導,由學校視實際狀況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