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員工文康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71800826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提倡本院員工正當活動,提升工作知能,促進身心健康,鼓舞工作
  士氣,培養團隊精神,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員工文康社團活動實
  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舉辦原則:
  (一)各社團活動之時間,以利用午休時間、下班時間或例假日為原則
    。
  (二)每位員工依其興趣得自由選擇參加。擔任社團負責人者以一個社
    團為限。
三、活動項目:
  (一)藝文類:美術、書法研習、花藝、烹飪研習、戲劇、攝影、橋藝
    、棋藝、音樂(西樂及國樂)等社團。
  (二)體能類:登山、桌球、網球、羽球、跑步、瑜珈、國術、太極拳
    、土風舞、健身操、民俗活動、野外活動、籃球、排球、高爾夫
    球、壘球等社團。
  (三)其他符合本要點設立目的之社團。
四、新成立之社團應由十位以上之同仁發起,檢具組織章程、年度活動內
  容規劃、社長與社員名單等相關資料,簽請院長核可後設立。
五、社團活動不得違反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及相關法令
  規定。
六、各社團活動所需經費以自籌為原則。新成立之社團得視其需要經簽奉
  院長核准後於成立當年補助購置設備、器材等開辦經費至多二千元為
  原則,於年度內檢據核銷,每年至多補助三個社團為原則。
    各社團代表本院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正式比賽並獲得前三名者,得視
  院內年度文康活動經費狀況經簽奉院長核准後酌予補助參賽經費,各
  社團每次以一千元為原則,每年一次為限。
七、各社團應於年度結束前將當年度活動概況及活動人數紀錄送人事室存
  查。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