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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14489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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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114489B 號令訂定發布

  核釋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十七條第五款
有關契約進用人員有「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
等之規定。所定「因病已達延長病假」情形,不包括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