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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學校之學校財團法人辦學績優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四)字第1070217005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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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辦理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將
現有私立學校改制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以辦學績優者為限。
  前項所稱辦學績優之學校法人,指申請前三年內學校法人董事會及監
察人組織及財務健全,且運作正常。
  第一項學校法人及其所設學校申請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學校法人及其所設學校受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或第七十八條規定之處分。
  二、學校經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規定改制或停辦,或依私立學校法第
    七十條規定停辦。
  三、學校經各級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進行改善之相關輔導。

第 三 條
  學校法人符合前條規定者,得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辦法,申請辦理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將現有私立學校改
制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