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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五)字第1080008196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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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 三 條
參加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
報名時應繳納考試報名費,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考試報名費包括筆試及臨床實務考試費用,報考人於報名後未參加筆
試、臨床實務考試或未達筆試合格標準致不得參加臨床實務考試者,已繳
考試報名費不予退還。

第 四 條
前條第一項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
每科目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第 五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六 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