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第 三 條
參加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者(以下簡稱報考人),於
報名時應繳納考試報名費,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考試報名費包括筆試及臨床實務考試費用,報考人於報名後未參加筆
試、臨床實務考試或未達筆試合格標準致不得參加臨床實務考試者,已繳
考試報名費不予退還。
第 四 條
前條第一項報考人依簡章規定提出成績複查申請時,應繳納成績複查費,
每科目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第 五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六 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