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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一)字第1080013217B號 令
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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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03月7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 1080013217B 號令訂定發
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核釋專科以上學校對於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依專
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不得聘任
為兼任教師,已聘任者,應終止聘約。惟如同時諭知緩刑,俟緩刑期滿,而
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專科以上學校始得聘任其為兼任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