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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電子資料傳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三)字第1080061358B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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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教育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經教育部(以
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以從事教育公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其範圍包括
教育事務、體育事務、青年發展事務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財團法人。但不包
括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及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
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設立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
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電子資料傳輸,指教育法人將資料上網登錄及傳遞至指定之網
站。

第 三 條
教育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
畫及經費預算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但因本部指定之
網站故障或系統維護致無法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本部通知者,得以紙
本方式辦理。
前項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
將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

第 四 條
教育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
及財務報表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其設有監察人者,
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應併同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
因本部指定之網站故障或系統維護致無法依前項規定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
並經本部通知者,得以紙本方式辦理。

第 五 條
前二條經本部備查之資料,應於備查後一個月內,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
至指定之網站公開。
教育法人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前條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並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指定之網站公開。

第 六 條
電子資料傳輸之流程如下:
一、依本部提供之帳號、密碼或其他身分認證、權限控管機制登入。
二、登錄及傳遞經董事會通過第三條至前條所定之資料及檔案。

第 七 條
教育法人依前條登錄及傳遞之資料及檔案,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送本部備查之資料,教育法人應就其原始資料掃描建
檔,妥善保存。

第 八 條
教育法人對其帳號密碼或其他身分認證負有保密之責,避免外洩、透露或
提供他人使用。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