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五)字第1070196432號 函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學生多元學習及協助學生安心就學,規
  範學校對於獎助生參與研究及服務等之學習範疇並保障獎助生權益,
  以符合大專校院培育人才之目的,特訂定本原則。
    本原則所定獎助生,包括研究獎助生及附服務負擔助學生(以下簡稱
  獎助生)。

二、大專校院應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尊重教師專業自主權並落實學生
  法定權益,在確保教學及學習品質之前提下,建構完整之學生權益保
  障法制。

三、教學及學習為校園核心活動,在確保教學品質及保障勞動權益之原則
  下,各校應檢視獎助生之內涵、配合教學、學習相關支持行為之必要
  性及合法性,及學習與勞動之分際,以期教學、研究、學生學習及勞
  動權益保障取得平衡。
    學校、教師或學生對於獎助生參與學習範疇之研究或服務活動是否構
  成僱傭關係有疑義者,應充分考量學生權益,並循本原則第十二點之
  管道解決。

四、大專校院獎助生參與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及範疇之研究活動,或領取學
  校弱勢助學金參與服務活動之附服務負擔助學生等,非屬於有對價之
  僱傭關係;其範疇如下:
 (一)課程學習(參照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百零二年九月二日勞職管
    字第一0二00七四一一八號函規定):
  1、指為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為畢業之條件。
  2、前述課程或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係學校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
    授權自主規範,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
    學習活動。
  3、該課程、論文研究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
    、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
  4、符合前三目條件,未有學習活動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
 (二)附服務負擔:指大專校院為協助弱勢學生安心就學,提撥經費獎
    助或補助學生,並安排學生參與學校規劃之無對價關係之服務活
    動。
  前項獎助生,不包括受學校僱用之學生,及受學校指揮監督,並以獲
  取報酬為目的從事協助研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而應歸屬於有對價
  之僱傭關係之兼任助理。

五、研究獎助生,指獲研究獎助之學生為發表論文或符合畢業條件,參與
  與自身研究相關之研究計畫或修習研究課程,在接受教師之指導下,
  協助相關研究執行,學習並實習研究實務,以提升研究能力及發展研
  究成果為目的者。
  前項歸屬學習範疇之研究獎助生,學校應踐行下列程序,始得認定:
 (一)研商程序:由校內負責統籌研究計畫事宜之單位邀集執行計畫之
    教師及一定比率學生代表,定期召開會議,共同研商取得共識。
 (二)訂定基本規範:依前項範疇及前款程序,研擬訂定全校性研究獎
    助生之要件及分流基本規範,作為系所及計畫單位執行之依據。
 (三)書面合意:執行時應經計畫單位或教師與學生在前款規範下,進
    行雙方書面合意為學習範疇。

六、(刪除)

七、附服務負擔助學生,指依本部弱勢助學計畫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
  學校規劃以服務回饋為目的之活動,且領取之助學金與其服務時數非
  屬於有對價之僱傭關係者。
  學校應依本部所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相關規定辦理,並明確
  訂定附服務負擔助學生之服務活動範圍、獎助或補助金額及其他管理
  之相關事項,訂定章則並公告之。

八、學校於推動屬研究獎助生範疇之學習活動,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該學習活動,應與第五點所定範疇有直接相關性為主要目的,並
    於授課或指導教師之指導下,經學生個人與指導教師同意為之。
 (二)學校應有明確對應之研究課程、實習活動、論文研究指導等,並
    就其相關學習準則、畢業條件採計及獎助方式等予以明定且公告
    之。
 (三)教師應有指導學生學習專業知識之行為。
 (四)學生參與前開學習活動期間,得因學習、服務活動,支領獎學金
    或必要之研究或實習津貼或補助。
 (五)獎助生參與學習活動,其權益保障或相關保險,應依大學法、學
    位授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於校內學生相關章則中規範。
  針對獎助生從事相關研究學習或服務等活動期間,除原有學生團體保
  險外,應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職業災害補償額度以加保商業保險方式
  增加其保障範圍,並由學校編列或本部支應所需經費。
  研究獎助生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其認定如下:
 (一)學生在校期間所完成之報告或碩、博士學生所撰寫之論文,如指
    導之教授僅為觀念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而係由學生
    自己撰寫報告或論文內容,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報告或論
    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
    及著作財產權)。
 (二)前款報告或論文,指導之教授不僅為觀念之指導,且參與內容之
    表達而與學生共同完成報告或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
    用者,為共同著作,學生及指導之教授為報告或論文之共同著作
    人,共同享有著作權,其共同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
    格權)之行使,應經學生及指導之教授之共同同意後,始得為之
    。
 (三)獎助生與指導之教授間,應事先就相關研究成果著作權之歸屬及
    事後權利行使方式等事項,達成協議或簽訂契約。
  學生於學習活動之相關研究成果之專利權歸屬,依專利法第五條第二
  項規定,學生自身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之情形,對其所得
  之研究成果享有專利申請權,得依同條第一項規定向專利專責機關申
  請專利。但他人(如指導之教授)如對論文研究成果之產出有實質貢
  獻,該他人亦有被認定為共同發明人之可能。

九、為保障獎助生權益,學校應訂定校內保障獎助生學習權益之處理章則
  並公告之,於訂定時應廣徵校內獎助生及教師之意見為之;另得邀請
  校內學生自治團體代表參與相關會議並參酌其意見。
  前項處理章則之內涵,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內學生參與課程學習或服務活動之準則、各類助理之權利義務
    、經費支給項目(科目)、來源、額度及所涉研究成果之著作權歸
    屬相關規範。
 (二)校內相關單位及教師對於獎助生相關之權益保障應遵循之規定。
 (三)獎助生權益保障、申訴及救濟管道及處理程序,應納入學生學則
    規範。

十、除法律或法規命令另有規定外,學校應依本原則明定獎助生之學習範
  疇,於學校章則規定獎助學金、研究、實習津貼或補助相關事項,並
  依相關法令訂定處理程序;除依其章則規定核發獎助學金、研究、實
  習津貼或補助外,並督導所屬教師及校內單位予以遵循,以保障學生
  權益。

十一、學校進用身心障礙學生擔任獎助生時,應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提供身障者多元支持之相關規定精神,並依特殊教育相關辦法及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相關措施辦理。

十二、學校就獎助生是否涉及僱傭關係之爭議處理,應有爭議處理機制。
   前項爭議之審議,應有學生代表參與,並宜有法律專家學者之參與
   。若有工會者,得邀請工會代表參與相關會議並參酌其意見。
   第一項爭議處理機制,學校得衡酌校務運作情形,與現行申訴機制
   整合或另建機制。

十三、學校應依本原則所定認定基準,定期盤點及明確界定現有校內獎助
   生之類型及人數,並依本原則規定提供學習相關保障措施。

十四、除本原則獎助生學習範疇外,凡學生與學校間存有提供勞務獲取報
   酬之工作事實,且具從屬關係者,均屬僱傭關係,其兼任樣態,包
   括研究助理、教學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
   任助理工作者等,應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雙方如屬承攬關係
   ,則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學校與學生兼任助理之僱傭關係認定原則,依勞動部訂定之專科以
   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辦理。
   有關學校僱用學生協助或參與教師執行研究計畫所產出相關研究成
   果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規定辦理。但契約約定以僱用學生為
   著作人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