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柒、一、(三)有關課程評鑑
,及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評鑑機制辦理參考原則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學校課程評鑑內容如下:
(一)課程規劃:學校就課程計畫規劃之項目,進行規劃、實施及回饋之
歷程與成果。
(二)教學實施:有關教學準備與支援、教學模式與策略。
(三)學生學習:有關學生學習過程、成效及多元表現成果。
三、學校辦理課程評鑑,應每學年定期蒐集、運用或分析前點課程評鑑內
容之相關資料,以利進行課程自我評鑑。
學校應定期擷取本部建置之各類課程、教學與學生學習成就等相關資
料庫統計分析資料,以掌握學校課程實施之具體成效。
四、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負責課程評鑑相關工作,並應參考本要點之規定
,訂定學校課程評鑑計畫,以結合相關專業人員規劃及實施學校課程
自我評鑑。
前項學校課程評鑑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第二點課程評鑑內容之實施。
(二)實施學校課程評鑑之人員、分工及時程。
(三)課程評鑑結果之運用。
第一項專業人員,為校內各領域、群科、學程或科目教師,並得邀請
具教育課程評鑑專業之學校、機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協助實施。
五、學校應將前一學年度課程自我評鑑結果及當學年度課程評鑑計畫,納
入當學年度學校課程計畫。
六、學校應依課程自我評鑑過程及結果,辦理下列事項:
(一)修正學校課程計畫。
(二)改善學校課程實施條件及整體教學環境。
(三)安排增廣、補強教學或學生學習輔導。
(四)激勵教師進行課程及教學創新。
(五)調整教材教法、回饋教師專業成長規劃。
(六)增進教師對課程品質之重視。
(七)提升家長及學生對課程發展之參與及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