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
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之
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規定之學生,得依本辦法第九條之
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出席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論文之來回經濟
艙機票、生活費及註冊費。
三、前點申請,應由學生就讀之學校,於會議首日二個月前,將學生填具
之申請書(如附件),連同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一)論文被接受發表之證明文件。
(二)發表論文之中、外文摘要。
(三)指導教授或老師推薦函,並註明外語能力。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證明文件,得於申請或審查核定後補送。
四、本部受理申請後,得組專案小組進行審查,並於受理後一個月內,將
審查結果通知學校;必要時,得延長審查期間。
五、學生於同一會計年度內,依本辦法第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
補助一次為限;同一學生已依其他法令或學校規定申請並獲補助者,
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六、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核定後,依核定金額補助;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交通費:
1、由國內至會議地點,最直接航程之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往返經濟
艙飛機票。
2、因故法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者,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
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學校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航空公
司班機,不受前目規定之限制。
(二)生活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
額表支給。
(三)註冊費。
前項補助費用,於本部撥款前,由受補助學生或學校先行墊付。
七、經費之撥付及核結,規定如下:
(一)學校應於收受本部核定補助通知後,檢附領據,向本部辦理請款。
(二)受補助學生應於返國十五日內,檢附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報告,依國
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向學校申請補助款及核銷。
(三)學校應於學生返國二個月內,檢附收支結算表及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報告,向本部辦理核結。
八、重度身心障礙學生除申請本人之補助外,得申請補助一名隨行看護人
員之往返經濟艙飛機票;其補助經費撥付及核結,與其本人之申請補
助案一併辦理。
九、學生未繳交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報告,或以同一論文另經政府機關(構
)或公立學校准予重複補助者,本部不受理其嗣後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補助之申請。